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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广泛,依申请公开是重要途径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是信息公开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更加广泛,校务公开的主要对象是教职工,局限于校内公开,而高校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校务公开主要依赖于高校主动公开,没有规定教职工申请公开信息的权利,而高校信息公开中,依申请公开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高校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广泛,依申请公开是重要途径

高校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是信息公开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众,包括校内的学生、教职员工和校外的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组织;义务主体是各高校,与公立高校不同,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校”[22],一些国家的私立高校不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如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就未将私立高校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之内。但在我国,基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性,民办高校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办法》第七条明确列举了高校应该公布的12项信息,2014年7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办法》中有关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了50项高校应当公开的具体信息,包括高校的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信息、人事师资信息等。不过,这些信息只是高校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向高校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其他相关信息。高校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多种途径公开信息,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

在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发端于校务公开的实践中,二者的内涵有相近之处,但它们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如果混为一谈,就会导致对“高校信息公开”内涵的误解。高校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从目标来说,高校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项基本权利,是为了实现高校的公开透明,而校务公开旨在推进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让广大教职人员参与到学校的重大决策中来。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更加广泛,校务公开的主要对象是教职工,局限于校内公开,而高校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如学校的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而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则广泛得多,涵盖了招生、财务、人事、基建、教学等多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信息。校务公开主要依赖于高校主动公开,没有规定教职工申请公开信息的权利,而高校信息公开中,依申请公开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校务公开只是一项政策,不具有强制性,《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各地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校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缺乏程序规范,具有主观随意性[23],而《办法》中对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监督保障机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是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深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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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马怀德.公立高校信息公开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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