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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大学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学者王万华总结出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中,大多遵循“最大化公开”的原则,即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多采取了“概括公开事项+列举限制公开事项”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范围的最大化,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明确列举的9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义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

国际比较:大学信息公开制度

学者对于构建信息公开制度的各个要素,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内容、监督等进行了讨论。

在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学者王勇指出,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一般是针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不同国家信息公开立法中义务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世界各国规定的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单指政府行政机关,如美国、日本;二是除了政府行政机关外,还涵盖了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所有国家机关;三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公共组织,如新西兰1982年《信息公开法》将大学教育机构纳入信息公开的主体;四是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外,还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者私法团体,如南非。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是各国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主体。[6]截至2005年,世界上70多个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中,有19个国家将公开的义务主体扩展到了企业等私人领域[7]。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将信息公开的主体延伸到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上述的第三类。各国立法中对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规定较为一致,由于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全体公民都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在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中,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所有人都有向公共部门索取信息的权力,不限于本国公民,如英国和美国,而有些国家则将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本国公民,如加拿大。(www.xing528.com)

在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学者王万华总结出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中,大多遵循“最大化公开”的原则,即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多采取了“概括公开事项+列举限制公开事项”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开范围的最大化,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明确列举的9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义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信息公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军事科技等众多领域,一些信息不适于公开或者不适于对所有公众公开,因为公开会造成其他重要利益的受损[8],“公开本身不是目的,公开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权利,而维护人民权利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9]当信息公开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谨慎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信息公开的界限,平衡信息公开与保障其他利益的关系。学者石国亮分析了国外信息公开立法中关于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条款,总结出例外信息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的信息,一旦泄露将损害国家利益,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不予公开;公开可能会威胁公共安全,造成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遭受损失的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随意公开将造成商业竞争不公平,这类信息一般也不予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被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例如人事规则和制度也可以不予公开[10]。不过,在不予公开的信息中,又分为绝对不予公开和相对不予公开,例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般绝对不予公开,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不公开会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行政机关就要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因此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马库斯·特尔(Marcus Turle)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来裁量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权衡公开信息所获得的利益和不公开信息所保护的利益,以此决定是否公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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