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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信息公开状况汇总及国际比较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对于9项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如表6-9。公开了以上三项信息的高校比例分别为97.5%、96.5%和97.1%,绝大多数高校公开了这三项信息。在《办法》未出台,“高校信息公开”还未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推行之前,高校就通常会公布这三项学校概况信息,向外界展示本校的概貌,是社会了解高校的第一扇窗口。

大学信息公开状况汇总及国际比较

(一)高校基本信息公开

本研究中,对于基本信息下设的9项指标的内涵界定如下:

图6-3 各个办学层次高校的平均公开比例

(1)办学规模。高校的办学规模有多种内涵,包括校园面积、师生人数、班级规模等,本研究中,公开了以上任意一项即视为公开。

(2)学校机构设置。高等学校的“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有院系设置、管理部门、附属机构、党群组织、直属单位等,凡公开了以上任意一种机构的设置情况都视为公开。

(3)学科专业情况。抽检的高校二级学院中,凡公开了本学院设置的学科和专业即视为公开了该项信息。

(4)校级领导班子简介。至少包括正副校长、党委书记的姓名、职务、教育背景(本科就读的学校),职责分工,该项信息即可视为公开。

(5)学校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高校应当发布的本校章程,名为《××大学章程》或《××学院章程》。

(6)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高校公开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即可视为公开了该项信息。

(7)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高校公开了学术委员会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例如《××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即可视为公开了该项信息。

(8)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9)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高校编制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本研究中,若发布了2013—2014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则视为公开该项信息。

高校对于9项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如表6-9。

表6-9 高校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从图6-4中可以看出,学校的9项基本信息中,公开比例最低的是学校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而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和学科专业情况这三项高校的概况信息公开比例最高。

图6-4 各项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

注:基本信息类别以表6-9中的1~9序号代替。

高校的办学规模、机构设置以及学科专业情况是高校办学的基础性内容。高校在网站的“学校简介”中通常会介绍校园面积、师生人数、班级规模等信息;高校网站往往会开辟专门栏目介绍机构设置情况;而“学科专业情况”一般是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网站上公开,本研究中,抽检高校下设的3所二级学院,若全部公开了本学院的学科专业情况则视为公开。公开了以上三项信息的高校比例分别为97.5%、96.5%和97.1%,绝大多数高校公开了这三项信息。在《办法》未出台,“高校信息公开”还未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推行之前,高校就通常会公布这三项学校概况信息,向外界展示本校的概貌,是社会了解高校的第一扇窗口。

高校的领导班子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者和推动者,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高高校治理水平的组织保证。2013年1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就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养培训、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制度措施。要真正落实这些制度措施,就需要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参与监督,而参与监督的前提是对信息的知情,例如《意见》中要求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领导班子“要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领导班子专业结构要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年龄结构要形成梯次配备”,如果公众对于高校领导班子不知情,也就无从监督其结构是否合理。当前,高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公开高校校级领导班子信息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发挥各方的监督作用,从严管理高校干部,以深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高校的校级领导班子一般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秘书长,以及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等,民办高校的领导班子还包括董事会领导。在调查中发现,多数高校在官方网站中专门开辟了“学校领导”栏目,但是公开的程度不一。部分高校在这一栏目中公开的信息不够完善,例如燕山大学只公开了校领导的名单,而没有公开其他任何实质性信息;清华大学公开了职称职务以及研究领域,而对于校级领导的教育背景、个人经历、社会兼职以及分工职责等信息都未公开。有的学校只公开了部分校领导信息,一般来说,都公开了正副校长、党委书记的名单和信息,但是纪委书记、秘书长、党委常委、总会计师的信息则各高校公开情况不一。在本研究中,高校只要公开了正副校长、党委书记的姓名、职务、教育背景(本科就读的学校)和职责分工,就视为公开了校级领导班子信息,达到这一公开标准的高校有870所,占所调查高校比例的71.4%,还有28.6%的高校对正副校长、党委书记的姓名、职务、教育背景(本科就读的学校)和职责分工这些基本的信息都未向社会公开。

2006年以来,我国致力于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大学章程的制定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大学章程根据大学的组织属性,制定关于大学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规范的基本制度,是大学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大学行为的总纲领。[6]2011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详尽地规定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宗旨、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并规定高校除了完成章程的制定以外,还应将章程对社会公开,以便于高校的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来对高校实施监督和评估。《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要求“985工程”高校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制定,“211工程”高校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2015年底前所有高校应当完成章程制定。

根据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截至2015年11月10日,1 219所本科高校中,已经完成本校章程的制定,通过了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在高校官网或者信息公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的高校有436所,其中“985”高校全部公开了学校章程,“211”高校中,除江苏某航空航天大学、河南某大学、广东某大学、广西某大学、西藏某大学和宁夏某大学以外,其余高校均对社会公开了本校章程;而普通本科学校公开了学校章程的比例只有38.8%,独立学院则更少,仅为4.9%。从高校所在地域来看,不同省(市)的高校公开章程的比例差异较大,比例最高的是上海的高校,达到了73.7%,其次是四川、山西、天津三个省份的比例在50%~60%之间,河南、河北、内蒙古、浙江等7个省份公开大学章程的比例低于20%,其中西藏还未有大学对外公开了本校章程,各省份大学公开本校章程比例的标准差为16.4。未公开的高校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经开始组织制定本校章程,但还未完成,如大连医科大学的“大学章程”一栏显示正在建设中;二是已经完成了章程的制定,正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中;三是已经完成了章程的制定,其主管部门也已经核准,在其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网站或教育部网站中可以查询到核准书和章程的原文,但是高校未在本校网站上予以公布,如郑州大学暨南大学;四是学校官网的新闻中显示“我校章程通过教育厅核准”,但未附有正文,如广西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学院等。显然,这距离实现2015年底全国“一校一章程”,并向社会公开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一方面,高校应当重视章程的制定,真正做到“一校一章程”;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认识到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在官方网站以及信息公开网站中发布。尽管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网站(教育部网站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校章程的核准书中附有章程原文,但这与高校在官网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意义和作用都有区别。首先,高校是公开的义务主体,由高校主动发布学校章程,符合“高校信息公开”的理念,体现了高校加强与外部社会的沟通交流、走向公开透明的决心;其次,学校章程被称为是“大学的宪法”,是大学各项活动的根本依据,彰显着大学的根本使命和基本理念,作为学术组织的个体,大学需要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同类学术组织中昭示自身的身份,以便外部公众知晓和认可[7],如果说高校的区位规模、发展历史、师生人数等信息是一所大学外在的基本情况,那么学校章程就是它内在精神的基本标识,是社会公众对高校的基本认识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大学将代表着自身特殊身份的学校章程向社会发布。此外,高校官网是社会公众了解高校的第一窗口,信息公开网是公众查阅高校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信息获取便利性和效果来看,将学校章程在这两处发布能够使获取学校章程这一信息的公众群体更加广泛,获取方式更加便利。因此,高校在加快制定出台本校章程的同时,也要注重向社会公开章程,教育主管部门在敦促大学章程的制定并核准的同时,也应加强监督检查高校将章程向社会的公开情况。

表6-10 各省份高校公开学校章程的数量及比例

(续表)

(续表)

图6-5 不同层次高校公开学校章程的比例

高校行使的权力具有“公共性”特征,在高校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民主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民主监督来制约权力的运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校内部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要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以规范教代会的内容和程序是前提。在国家层面,2012年出台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我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纲领性的说明;为进一步明晰教代会在各高校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职权范围、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评估考核等问题,使其更具操作性,高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教代会相关制度。调查发现,我国本科高校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信息的有560所,占比为45.9%。高校公开这一信息的途径有所不同,一些高校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如北京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这样的高校数量不多;大多数高校是在学校工会的网站上发布这一信息,公众需要在工会的海量信息中筛选查找,便利性较差。高校的工会和教代会的性质和职责并不一致,将教代会和工会的信息混杂在一处发布不够合理,独立开辟教代会的网站又将耗费资源,因此,建议高校在工会网站上专门开辟“教职工代表大会”栏目,集中发布这一信息。此外,还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将教代会的相关制度置于“信息公开网”中。

完善高校的治理结构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而高校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当前我国的高校内部管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高校作为学术组织的根本属性被弱化。[8]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大学治理中主导作用。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颁布,要求高校制定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在该年度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总结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调查显示,我国共有752所高校发布了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或者年度报告,占比为61.7%,有38.3%的高校未发布任何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信息,已经公开的高校中,大多是发布了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实施细则,而发布了年度工作报告的高校则寥寥无几,虽然不排除部分高校已经撰写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但没有对外公开的可能,但是无论是从《办法》的要求,还是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从而促进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角度,高校都应当将学术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目前我国多数高校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的高校有430所,占所调查高校的35.3%,发展规划一般在高校发展规划处的网站上发布,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一般只有开设了信息公开网的高校才会专门发布,基本上都是发布学校本年度的行政工作要点以及党建和思想工作要点。

54.5%的高校及时发布了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于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吸取经验、反思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有利于上级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下一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招生考试信息公开

1.高考招生录取公开

高校招生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不仅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一直以来备受公众的关注,而高校招生中的行为失范乃至腐败现象却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未能实现招生考试信息的公开透明,高校招生的过程和结果没有被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为了使高校招生工作规范化、透明化,教育部于2005年发起了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建立了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此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不断深入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其中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为回应这一要求,2013年10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将高校招生信息的“六公开”扩展为“十公开”,进一步规范了公开程序,细化了公开内容,并要求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10项公开内容中,有3项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为教育主管部门,其余7项信息:招生章程,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和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由高校公开。

我国本科高校高考招生信息公开的比例如表6-11所示,本科生招生章程是高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原则,其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学费标准等,94.7%的高校公开了这一信息;公布学校的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为92.1%;公布考生录取的最低分和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不仅能够促进高考招生的公正透明,也可以为学生报考志愿提供参考,有利于考生合理选择高校,然而该项信息是公开比例最低的高考信息,仅有23.4%的高校公开。

表6-11 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续表)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2014年有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高校共计268所,其中公开了以上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办法的高校占比为97%,公开了特殊类型招生入选的考生资格和测试结果的高校占比为93.7%。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打破应试教育“唯分数论”弊端的有益探索,但是其公正性一直以来备受质疑,招生“黑幕”也屡见不鲜。要想兼顾高校的多样化人才选拔方式和维护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实现特殊类型招生的透明化,防止特殊类型招生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误用是有效方式,而入选考生是否具备入选的资格、入选考生的测试结果是其中的关键,高校这两项信息的公开率较高,表明特殊类型招生正逐步走向透明化。但是,目前高校公开的具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名单中,仅公开了考生姓名、所在省份、高中就读学校、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录取专业6项信息。有学者指出,这样的信息公开含金量不足,对于特殊类型招生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未通过特殊类型招生选拔初审的原因;面试试题来源、专家团队成员没有予以公开,这使考生和公众对此仍然存有疑虑;95.2%的高校公开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或是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的信息,当高考招生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时,考生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申诉,有利于及时发现招生中的违规行为。

2.研究生招生考试信息公开

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从而提升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时间跨度大、信息面广,及时获取招考信息,例如学校的分专业招生人数、接收推荐免试人数、报考人数等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研究生招生考试信息及时、全面、规范地对外公开,一方面能够使考生和公众形成舆论监督力量,减少招生中的不公正行为;另一方面,能够使考生平等地获取招考信息,这都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2014年全国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共有572所,《清单》中要求公布的7项研究生招考信息中,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研究招生专业目录的公开比例最高,分别为98.1%、97.6%和95.1%。绝大多数高校为考生提供了举报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及其通信地址等申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和拟录取研究生名单这三项信息的公开比例分别为77.4%、77.4%和75.2%。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要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因此正常情况下应当所有高校都公开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研究的数据收集期间,部分高校的“研究生拟录取名单”一项下显示“已过公示日期”,造成拟录取名单的公开率为75.2%的原因是教育部门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而《清单》和《办法》中对于高校信息的公开时长并未做出规定,导致了部分高校仅按照最低标准公示。因此,《清单》和《办法》应当完善有关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避免高校以“已过公示期”为理由不予公开。按照《2015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招生高校应当将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公布,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这项信息的公开比例最低,仅为48.8%,与其他6项信息的公开率差距显著。可见,在研究生复试方面,筛选进入复试的考生环节信息公开较弱,可能的原因是筛选参加复试的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客观的初试分数,而进入复试后的面试环节主观因素较大,因此较为敏感的“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的公开情况相较于“研究生拟录取名单”较差。

类似于高考中的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研究生招考中也有推荐免试、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单独考试、破格录取等特殊类型的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中也特别强调了要加强对于研究生特殊类型录取考生的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力度,然而《办法》和《清单》中都未见到对于研究生特殊类型招生的信息公开规定,这是未来应当完善的重点。

总体来看,我国本科高校高考招考的信息公开比例达到了81%,研究生招考信息的公开比例为81.4%,招生考试信息在《清单》要求公开的10类信息中透明度最高,表明教育部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在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考生录取最低分、分批次分科目录取人数这项相对敏感且直观的信息公开比例最低,而一些章程、政策等文字类的信息公开比例高;研究生特殊类型招生信息还未被纳入应当公开的信息类别中,这些都还有待提升和改进。

(三)财务信息公开

高校的财务信息公开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学者对近年来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研究表明,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很不乐观。例如陈盈调查发现:2014年,在京、津、沪、鲁、冀、辽6个省市的521所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中,按照宽松口径统计(包括在信息公开专栏或财务处网站公开信息,内容包括文件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务信息内容),公开了财务信息的高校仅有87所,比例仅为16.7%。[9]而本研究于2015年底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清单》要求公开的10类信息中,财务信息公开的比例最低,平均公开比例仅为34%(同样按照宽松口径统计)。其中,有66.7%的高校公开了“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相较于其他几项财务信息公开比例较高,近半数的高校公开了收费信息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收支预算表和收支决算表的高校比例分别为39.7%和38.6%,而公开了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高校比例仅为16.5%和11.3%。

表6-12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考虑到高校的财务信息类目繁多,泛泛言之很难有深入的发现,并且已经有很多学者从宏观上探究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因此,本研究选取高校信息公开的一个方面——大学基金会信息公开进行深入研究。选取“大学基金会信息”,主要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本研究的调查结果表明,在7项财务信息中,高校公开“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的比例偏低,因此需要重点研究;其次,近年来捐赠收入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大学基金会在学校办学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基金会的透明度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民政部于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2006年出台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要求基金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但近期曝光的一系列慈善腐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基金会的公信力危机,也暴露出了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严重不足。捐赠是支持大学发展的重要资金,捐赠者、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基金会主管部门乃至社会公众对于大学基金会能否有效运作、是否规范管理,捐赠资金能否被合规使用十分关注。因此,对大学基金会信息公开进行研究不仅重要,而且紧迫。

本文所指的大学基金会是由大学设立发起,以服务大学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筹款与捐赠管理机构,主要为大学各项教育活动筹集资金,不包括由大学以外的组织、个人或是大学的下属学院发起的基金会,以及针对大学内特定领域或对象的基金会。截至2015年11月,我国共有大学基金会387家。(www.xing528.com)

基金会中心网联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开发了中基透明指数(FTI),该指数被广泛应用于评价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状况。FTI涵盖45项具体指标,这些指标分属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捐赠及内部建设信息,对这四类信息的透明度得分进行标准化后,349家大学基金会的信息透明度平均得分分别为6.5、5.7、5.5、4.5。大学基金会四类信息的公开程度按顺序由高到低分别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捐赠及内部建设信息。可获得信息的我国349家大学基金会对45项具体指标的公开情况见表6-13。在41项信息公开内容指标中,公开情况较好(表6-13中公开比例超过90%)的28项指标,例如全职员工数、理事姓名、原始基金、基金会宗旨等都是民政部统一编制的《年度工作报告》中要求填写的内容,而年报中没有要求填写的信息,例如秘书长简历、原始基金会出资方、基金会章程、理事工作单位、姓名、职务、薪酬,以及人事、财务、项目管理制度等,则鲜有大学基金会主动公开。

表6-13 我国大学基金会公开FTI指标的数量

(续表)

(续表)

调查发现,我国大学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范围狭窄,部分重要信息没有公开或公开情况不佳。在治理信息方面,公开了章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理事工作单位、秘书长简历的大学基金会的比例仅为54.2%、12.6%、25.5%、20.1%、61.9%和10.6%,而基金会行为准则、利益冲突解决办法这些美国的大学基金会惯常公开的信息在我国大学基金会中几乎无迹可寻。良好的治理规范是大学基金会有效运行的保障,治理信息的公开情况不佳使公众很难对其产生信任感。此外,捐赠使用效益信息的公开也严重不足。美国的大学基金会十分注重对捐赠使用效益信息的公开,不仅在年度报告中详细公开捐赠的用途,还公开了投资效益的数据,包括基金会投资的资金价值、投资的资金分类、投资收益与预期收益的比较。捐赠资金是否被合理使用、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应是捐赠者、基金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这类信息不论是在我国大学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还是基金会中心网等第三方平台中都难觅踪影。

《条例》和《办法》要求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并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据统计,参与2015年11月份FTI测评的349家大学基金会中,有328家,即94%的大学基金会落实了这一要求,公开了《年度工作报告》。对于要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大学基金会的公开情况较好,而年报中没有要求填写的信息则公开情况不佳。

大学基金会已公开的信息中也存在疏漏。以《年度工作报告》为例,存在公开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有些学校的基金会只公示了年度报告摘要,有些基金会只公布了近一两年的年度报告,即使是FTI得分高于90分的19家大学基金会中,也还有7家未公开2010—2014年年度报告的全文。例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仅公开了2012年、2013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全文,2014年的年度报告仅公开了摘要;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仅公开了2014年度的工作报告,2010—2013年度仅公开了审计报告;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只公布了2013年、2014年两年的年度报告。总体来看,鲜有学校公开详细而全面的历年工作报告。公开的年度报告中也存在内容有误或不完整的情况,个别报表中存在明显的错填或乱填的信息:学校本身有众多专项基金,但“专项基金总数”一栏显示为零;财务报告的部分数据缺失留白。尽管民政部编制了《年度工作报告》的统一的格式文本,但对于统计口径或是某些概念界定模糊,而实践中各大学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多数基金会也未对统计口径进行详细说明,造成了数据的可用性较低。

相较于美国、英国大学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的广泛而详尽的信息(详见第五章表5-4、5-12),我国《办法》中仅要求高校公开7项信息,然而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国高校对于这7项财务信息的公开比例很低,从单项信息(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和管理情况)的具体公开情况看,公开的信息还存在不尽不全之处,我国高校财务信息的公开情况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人事师资信息公开

表6-14 高校人事师资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2014年2月,教育部发布《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要求高校应当将校级领导干部的社会兼职和因公出国(境)等情况在校内公示。而2014年7月教育部出台的《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将这两项信息的公示范围从校内扩展到了向全社会公开。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本科高校中,公开了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的比例为44.2%,公开了校领导因公出国(境)情况的比例为43.2%。

高校领导社会兼职的现象有其一定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才强国”日益成为带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高校以其智力优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国家积极倡导高校的科研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高校的领导干部开始到企业等经济团体担任职务,密切了校企合作,高校的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10],体现了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但是,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呈现无序化、泛滥化的发展态势,部分干部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办学治校精力不够集中,损害了高校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职业意识已成为高校的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为此,《意见》专门提出“强化高校领导干部的职业意识”,要求高校领导干部要“减少社会兼职和学术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中,进一步要求“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2个,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高校将校级领导干部所兼任的职务名称、兼职时长公之于众,能够发挥校内师生员工和校外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压力,以规范高效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在本研究中,高校只要在官方网站或是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了校级领导社会兼职的职务名称,即可视为公开了这项信息,但是达到这一要求的高校仅有44.2%。公开的高校中,公开的深度也各不相同,以北京地区的高校为例,66所高校中有39所高校对外公开了这项信息,有的高校还特别注明该校领导干部的社会兼职情况已“获教育部批准”,其中,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还特别注明校领导的“社会兼职”是否“取酬”,而清华大学仅说明“校级领导无企业兼职情况”,对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兼职情况并未提及,多数高校仅公开了兼职的职务名称,对于兼任的时长未进行说明,还有的学校仅在部分校领导的个人简介中提及社会兼职情况,而没有专门列出“校级领导干部”这项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够规范。

1 219所本科高校中,526所高校公开了校领导因公出国(境)的相关情况,但披露程度则更加深浅不一,仍以北京地区的高校为例,已经公开这项信息的41所高校中,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约10所高校只是简要罗列出了出国(境)的领导姓名、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和出访任务,有的高校的“校领导因公出国(境)”信息只能通过校内网站查询。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虽注明了出国(境)的经费来源,但未说明具体数额。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等高校还详细公布了校领导的行程安排,将出访的预算进行公示,并列出举报热线,尤其是中国矿业大学将领导出国信息的公开细致到航班号、每天的餐费。

2007年,人事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旨在为高校的岗位设置管理提供指导。高校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一般包括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岗位设置与聘任的范围、岗位类别设置与结构比例、岗位总量与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岗位聘用,包括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聘用组织和工作机构、聘用程序等内容,对于深化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加强规范管理,优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队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仅要科学设置各类各级岗位,还要对外(尤其是对教职工)公开岗位的设置情况和聘任条件,在保障教职工知情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科学设岗、公开竞争、择优聘用”,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高校的人才队伍建设。在实践中,我国有685所本科高校公开了本校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占全部本科高校数量的56.2%。一些高校还进一步深化细化岗位设置管理与实施办法,例如北京理工大学制定并公开了专门针对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实施细则,中国政法大学公开了科级领导岗位的聘任办法。公开了“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的高校比例为82.9%,而仅有13.2%的高校公开了“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分别为人事师资信息中公开比例最高和最低的信息。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 824所,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233.57万人,比上年增加3.95万人[11],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广泛的高校和教师群体,必然引发一些人事争议。一项面向全国60所高校的346位教职工的“高校人事争议调查”显示,高校与教职工发生争议的比率呈上升趋势,高校教职工认为,“高校人事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不规范”是高校人事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56%的高校教职工认为通过完善高校与教职工人事争议的相关政策,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高校人事矛盾。[12]而高校公开该项信息的比例之低显示了高校处理人事与劳动争议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构建高校和谐的人事关系。

(五)教学质量信息公开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罗列了高校应当公开的9项信息,其中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这四项信息是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在《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中应当公开的数据信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以及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这两项信息是教育部要求高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中公开的信息。此外,教育部还要求自2014年起部属高校要提交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表6-15 高校教学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公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心从规模的扩张转移到了质量的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包括多种内涵,例如科学研究的质量、社会服务的质量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其中,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同时也是高等教育质量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学生及其家长关注高校的人才培养情况,希望了解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教育投资回报;用人单位关心大学生的素质和技能;政府关注高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够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更加广泛,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社会公众对于高校的知情愿望更加强烈,高校主动公开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变被动接受问责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评议,是高校适应与外部关系变化的明智之举。为顺应这一时势,2011年教育部要求“985工程”高校率先向社会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2012年推广到了“211工程”高校,2013年所有的本科高校都要向社会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且对高校提出了编写《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基本要求和数据支撑。

高校在《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一是本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在校生数量及本科生所占比例、本科生源质量;二是教学条件与师资力量,包括教师数量与结构、生师比、本科生主讲教师情况、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情况、教学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设备、信息资源;三是教学建设与改革,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本科培养方案的特点,开设课程门数及选修课程开设情况、课堂教学规模、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四是本科教学的质量保障,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实情况、校领导班子研究本科教学工作情况、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日常监控及运行情况,本科教学基本状态分析,开展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国际评估情况等;五是学生的学习效果,包括学生学习满意度、应届本科生毕业情况、学位授予情况、攻读研究生情况、就业情况、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毕业生成就;六是学校的本科教育特色;七是本科教学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根据本研究的调查结果,1 219所本科高校中,有654所高校公开了2014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不同办学层次的高校公开情况如表6-16所示,《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公开情况与办学层次有明显关联。列入“985”计划的38所大学中,除了西北工业大学和四川大学未公开以外,其余全部设公开了2014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非“985”的“211”大学公开的比例为87.8%,普通本科学校为60.7%,而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独立学院,这一比例则大幅下降,仅为19.7%。

表6-16 不同类型的高校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情况

2.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如果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侧重于从人才培养的过程反映高校的教育质量,那么《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则是从人才培养的结果考量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二者同为高校教学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改进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向社会公开就业质量报告,高校能够获得外界对于就业状况的反馈,从而引导高校不断改进教学模式和专业设置;同时也是促使我国高校教学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举措。2013年,教育部《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中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本科高校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首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此后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前发布当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研究于2015年11月对1 219所本科院校的《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公开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1 010所高校公开,公开的高校占比为82.8%。

“985”高校中,中国农业大学仅公开了2013年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直至2015年11月都还未发布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西安交通大学在信息公开网站中没有关于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任何信息,其余36所高校均公开了2014年度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虽然不同办学层次的高校公开该项信息的比例仍然呈现“985”高校>“211”高校>普通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的现象,但是相较于《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公开比例,差距明显缩小。

3.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艺术教育是高校培养人才不可或缺的部分,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开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等学校要向教育部提交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高校的公共艺术教育有别于专业艺术教育,它是面向全体学生,旨在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13]由于教育部仅要求部属高校提交年度报告,因此该项信息的公开程度很低,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全部公开了2014年度的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另外还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太原师范学院等32所高校,在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公开了本校的艺术教育发展情况。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高校存在该项信息公开只有“空壳”的现象。由于“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列出的一项,但是现有规定中仅要求部属高校提交报告,因此许多高校在信息公开网站中列出了“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这一公开事项,但是却并未发布该项信息,例如北京语言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艺术教育发展报告”的链接打开后是教务处网站,并且网站上并没有发布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天津师范大学的信息公开网站上标明艺术教育发展报告团委主页,但是网页却无法访问。这表明,即使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列出的信息,如果未有明确的政策法规要求公开,高校公开的效果仍然欠佳,反映了高校在信息公开中的主动性不足,而是依赖于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表6-17 高校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学生是高校中数量最大的群体,也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学籍、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奖惩办法等与学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将学校有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规章制度公开,一方面让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心中有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触碰“高压线”;另一方面对于学校提供的各项资助和服务的流程有所了解,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另外,对于学校管理中出现的有损学生正当利益的行为,学生有申诉的权利,而高校提供学生申诉的途径,并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公开,有利于学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目前高校公开学生管理服务信息的比例仅次于招生录取信息,对于《清单》中要求公开的4项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的公开比例分别为:81%、88%、79.5%和71%。

(七)学风建设信息公开

表6-18 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大学是传播人类精神文明、追求真理之神圣殿堂,然而近年来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出现了浮躁之风,学术不端、考试舞弊等行为时有发生,自2012年,教育部开展了高校的学风建设的专项治理行动,以整治不良学风。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当下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要求高校成立专门的学风建设机构,加强学术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并将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落实和公开,而公开了这3项信息的高校比例分别为54.6%、53.4%和28.8%,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的公开率显著低于学风建设机构和学术规范制度,《意见》中还要求高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但在调查期间,几乎没有高校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这一信息。《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未被列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但是编制并公开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对于促进高校学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教育部明文要求高校公开,该项信息的公开程度之低反映了高校没有充分认识到学风建设对于本校发展的作用,对于《清单》中没有要求公开但十分重要的信息仍漠然处之,诚如教育部的有关负责人所言,“《清单》所列的50条只是一个底限要求”,如果高校仅仅把信息公开当成应付上级交代的任务,那么信息公开工作将难以深入。

(八)学位、学科信息公开

表6-19 高校学位学科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将学位学科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各方加强对于人才培养、学业水平认定以及学位授予等环节的监督,尤其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以来,在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的新形势下,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也面临着如何保证被授予人员的资质达到学历水准的挑战。《办法》中要求公开的学位、学科信息有5项,其中“授予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公开比例最高,达到了75.1%,公开了“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和“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的高校的比例分别占47.2%和41.3%。向社会公开了“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的高校比例最低,仅占全部本科高校的18.3%。

(九)对外交流合作信息公开

表6-20 高校对外交流合作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交通越来越便利,国际学术交流越来越紧密,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跨国教育也日益兴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有了一定的发展。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突破了国家的界限,涉及中外两方,并且发展历史短,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机制,因此在发展中一些问题逐渐突显,例如,如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进行监管,如何防止资质不良的境外机构的引入,如何规范其招生、收费、文凭颁发等事宜。从一些跨国教育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来看,由办学机构或是第三方机构向外界发布跨国教育的相关信息,是发挥各方的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例如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Australian Universities Quality Agency,AUQA)作为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每隔五年对澳大利亚各大学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目的在于监督、审查和通报澳大利亚高校的质量保障情况。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对高校跨国教育的规模,即提供了哪些课程、什么类型的课程、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战略意义,即跨国教育项目与作为办学主体的高校的战略目标是否相符,在其战略发展中的价值;风险预估,即跨国教育的机构是否有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比如合作国的社会文化情况、国际关系、突发状况等;学生保护,即是否能够为学生提供一定水准的课程、师资、基础设施、合作方认证等,并做出评估,评估报告可供公众查阅。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发布的评估报告对于高校改进跨国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让学生对于澳大利亚高校的跨国教育项目有了更加充分的了解,避免盲目选择。

目前我国教育部专门设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通过办学监管信息公示,实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动态监管,而作为办学主体的高校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的持有方,由高校主动公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能够提升外界对本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的信任感。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中也要求高等学校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我国本科高校中,有477所高校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或本身就是中外合办的高校。根据本研究的调查,其中368所高校公开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信息,高校基本上仅公开了本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或是项目名称,以及审批情况,鲜少有高校公开机构或项目的具体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近年来,政府通过设置奖学金等多种举措,鼓励并积极推动高校和科研单位发展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在获得教育服务贸易收入的同时,增强中国与各国在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同时,在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也积极开拓境外办学市场。据《2014年度来华留学调查报告》统计,2014年共有来自203个国家和地区的约37.7万名各类外国留学人员在我国31个省区市的755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学习。就来华留学生规模而言,已占全球留学生份额的8%,成为世界第三大留学生输入国。面对庞大的来华留学生群体,做好留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十分必要。高校对外公开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让留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知情,有利于留学生更快地适应新环境,这项信息的公开比例约为69.7%。

(十)其他信息公开

表6-21 高校其他信息公开情况及政策法规依据

除了以上9类信息以外,《办法》还要求高校公开两项信息:一项是巡视组反馈意见以及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为了加强党内监督,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条例》要求“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组织在高校建设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党组织对被巡视高校的领导班子和改革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高校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高校将巡视组反馈意见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既有利于高校自我总结,也能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校的改革发展情况。然而实践中,高校公开这一信息的比例很低,仅有21.5%。

近年来,高校突发事件频出,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影响高校的稳定和发展,而现代网络技术更加速了高校突发事件的传播速度。与其他突发事件的网络传播相比,由于教育事业一直是网民关注的热点话题,高校突发事件更满足了网民的猎奇心理,尤其是其中的高校学生群体,善于借助微博、微信、BBS等形式的网络载体分享和评论,使突发事件迅速扩散;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突发事件往往暴露了高校管理中的不足,加之网民的心理特征和网络社会特质带来了聚焦与放大效应,负面信息往往被放大、夸张甚至无中生有,甚至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扰乱高校的正常秩序,给高校的名誉带来损害。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防止网络舆情泛化,就需要作为事件主体的高校及时地将事件的发生以及处置情况向社会通告,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才能正本清源,不造成事件泛化的后果。本研究调查的本科高校中,有62.2%的高校公开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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