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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回复实例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情况,包括回复率、回复的及时性、是否同意公开信息以及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衡量高校依申请公开机制的实效性的重要指标。部分高校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割裂、对立,认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就不可以再申请公开,一些高校以属于主动公开信息、不属于公民依申请公开的范畴为由拒绝公开。

高校信息公开回复实例

高校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情况,包括回复率、回复的及时性、是否同意公开信息以及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衡量高校依申请公开机制的实效性的重要指标。本研究中,向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机制的397所高校发送信息公开申请(以线上申请为主,不支持线上申请的采用信函申请)。

由于存在联系方式不明等情况,本研究成功发出的申请共计354份,回复了信息公开申请的高校仅有101所,占比仅为28.5%,其中回复同意公开的高校有96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要求高校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高校有92所,北京某农林类大学天津某医科类大学、山西某理工类大学等7所高校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其中贵州某师范类大学回复申请的时间更是长达49个工作日。总体来看,我国本科高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率很低,少数高校拒绝公开信息,存在信息公开迟滞的现象,并且回复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问题。

(1)过度收集申请人信息,本研究在申请时都按照《办法》的要求,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扫描件,但一些高校还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例如佳木斯某所大学的回复:

“我校已接到您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保证公开信息用途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请回复您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及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能证明您是该校在校生并正在进行相关内容的研讨)。谢谢。”

该大学要求申请人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去证明申请人的在校生身份以及正在进行相关内容的研讨,且不论学校管理部门是否会费时费力承担这一工作,即使同意证明,也会耗费学校的办公资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福建某大学的回复是这样的:

“×××:

你好。

你向我校提出公开2013年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和支出用途的申请已经收到。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需要请你向我校出具所在学校的介绍信后方能提供。介绍信寄送至:×××。

谢谢。”

该校声称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学校的介绍信,然而申请的内容“贵校2013年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和支出用途”是《办法》中明文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也就是说,任何自然人都有权知晓该项信息,那公开此项信息又何来不安全之说?并且要求申请人将介绍信邮寄至学校(且地址不具体,也没有收件人姓名),这为公民申请信息增加了障碍,带来了不便。信息自由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当事人的“知的权利”,英国和美国的高校对于申请人都不作资格限制,只要是自然人即可申请,在申请时也未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

(2)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材料证明。《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出于“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请信息,研究者在申请表的申请用途一栏中已经说明申请该项信息是“用于硕士学位论文”,但部分高校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例如重庆某高校要求“补充科研(用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证明材料”,福建某高校要求申请人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寄送到学校,具体回复如下:

“你好。你的信息公开申请已收到,并交由相关部门办理中。现烦请你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并以纸质形式寄达我院。(地址:×××,邮编:×××)”

北京某医药类大学对于材料证明的要求则更为烦琐,其回复称:(www.xing528.com)

“你好。你在来信中提到‘所需信息用于硕士研究生论文’,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请补充提供所做研究的项目(课题)名称、编号、级别、批准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加盖学校或学院公章)。

待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后,我们将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进行公开。”

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做研究的项目(课题)名称、编号、级别、批准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且要加盖学校或学院公章,这些要求已经涉及申请人的学术隐私,并且提供这些材料耗时耗力。美国以1966年《信息自由法》取代原有的《行政程序法》,主要就是由于《行政程序法》中要求申请公开的当事人“必须与特定行政程序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一条款限制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信息自由法》中取消了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理由的条款,不论其是否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利害关系。

(3)对依申请公开认识不到位。有的高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对象还停留在“校务公开”阶段,认为公开对象仅限于本校师生;有的高校对于可以申请公开的内容认识不到位,认为只有《办法》中列举的11项信息才需要公开,其他的信息则不在公开范围内。表现为: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等同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例如福建某师范类大学的回复(电话回复):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捐赠资产的支出用途是需要公开的,因此这里详细说明用途,诸如奖学金,校医院医疗器械购买等。但是说条例中没有规定金额和来源必须公开,所以不予公开。”

该校认为捐赠资产的支出用途是需要公开的,所以比较详细说明了用途,但是对于《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金额和来源保密。事实上,《办法》中明确说明所列举的信息为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了这些信息以外,公民有权申请公开其他信息,也就是说,依申请公开适用于所有的高校信息(除规定的9类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之外),不论是在主动公开范围内还是范围外的信息,公民都有权申请公开,高校也有义务回复。部分高校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割裂、对立,认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就不可以再申请公开,一些高校以属于主动公开信息、不属于公民依申请公开的范畴为由拒绝公开。还有些高校对自身所负有的信息公开义务认识不到位,例如厦门某学院拒绝公开,回复如下:

“尊敬的×××,您好!

很抱歉,我们并无意参与您的学位论文研究。不过可以大概说明一下,2013年十周年校庆期间,我们所接受的捐赠,凡指定用途的都按指定的途径处理,其他的都归入专门的基金管理。

祝您的研究一切顺利。

办公室秘书 ×××”

拒绝公开的理由是“无意参与学位论文研究”。须知高校将其办学活动中产生的各项信息(除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对社会公开是其作为公共组织应尽的义务,而非由高校自主决定的选择,这一回复若非有意的推脱敷衍,就显示了高校对于其基本的信息公开责任还未有清晰的认识。

(4)对申请的处理不规范:高校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随意性较大,没有一定的规章程序。首先表现为不出具正式文书,山东某大学等高校通过电话口头回复了该校2013年度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金额以及支出用途和金额,口头回复的方式不便于申请者记录、保存,对于回复的真实性也难以查证;南通大学通过短信回复;一些高校要求补充材料也仅是通过电话告知,不提供正式的书面要求;其次,有些高校在规定回复期限将至时才告知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有刻意延长回复时限之嫌。个别高校还存在推脱敷衍的现象,韶关某学院要求申请人现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但递交的申请表中已经写明本人住址为上海市,要前往远在广东省的学院所在地办理显然不现实,《办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申请获取信息而不必现场办理,韶关某学院的这一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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