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和人员的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1)。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 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 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www.xing528.com)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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