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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作为个人权利的王牌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主张权利代表了某些重要的共同利益,并不足以界定权利。进一步说,既然理性公民文化认为自主是最核心的精神和理想,这就给予了个人权利更强的力量。美国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形象地将权利在当代社会中这种显要的地位称之为“王牌”。当出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我们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如何行动之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给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之时,个人便享有权利。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作为个人权利的王牌

“权利”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不过在切入正式的讨论之前,首先应对这个概念予以澄清。事实上,尽管我们每天都能看到很多人在主张自己有各式各样的权利,但似乎很少有人认真思考,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在流行的话语中,似乎只要某些利益对“我”而言是重要的,那么它就成了一项权利。但这种看法显然经不起检验,它和我们使用权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回想一下,自己严肃地主张某项权利时,往往是在和别人争执中,我们强烈地主张对方必须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我们有权保持沉默,意味着你们不得强迫我们开口;我们有权知道国家预算的具体情况,意味着政府必须信息公开等。可是,如果权利只意味着“我”认为重要的利益,那么凭什么要求别人予以尊重和配合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当权利是“我们”认为重要的利益时,我们才能要求别人做或者不做某些事情。

不过,主张权利代表了某些重要的共同利益,并不足以界定权利。有人会问,既然我们已经有了“共同利益”这个概念,为什么还要“发明”权利呢?事实上,只要存在稳定持续的文明社会,人们之间必然会共享某些重要的共同利益,但并不必然存在权利的概念。在第一章中,我们看到儒家描述的理想社会,便是建立在“五伦”的理想化人际关系上,这五伦自然是儒家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但儒家更强调“和谐”而不是权利的概念。事实上,中国漫长的文明史也证明了,权利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一个没有权利的社会,同样可以稳定和繁荣。

严格来说,权利这个概念是和上一节我们提到的理性公民文化关联在一起的——这是一种由市场经济孕育出的文化形态。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儒家的观念和理性公民文化加以说明。既然儒家社会理想的核心是“和谐”,这就意味着如果某个人做了破坏社会关系和谐的错事,我们就能给予批评,甚至对其施加强制。但是在理性公民文化中,我们承认每个人都有自主的能力,并且认为正确的事情是人们出于正确的理由行动,而不仅仅是作出外在正确的事情。由于人的良心是无法被强制的——这就是说,你不可能强迫一个人违背自己的良心做事,因此我们才会授予人们权利,让他们选择和自己良心保持一致的做法。权利带来了选择的自由,人们可以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重要事项上,选择自己真心诚意认可的行动方式去实现这些利益。因此,可以将权利视为以尊重自主的方式促进共同利益的一个概念。

进一步说,既然理性公民文化认为自主是最核心的精神和理想,这就给予了个人权利更强的力量。这种力量体现在,当我们作出了自己的选择之后,权利将保护这种选择,即使另一些做法可能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上升(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让更多的人受益”),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人,也都无权要求我们更改自己的选择,更不能使用强制力达到这个目标。美国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形象地将权利在当代社会中这种显要的地位称之为“王牌”。在桥牌比赛中,王牌将会无条件压倒其他牌。[3]这就是说,如果政府要求我们做×,但我们发现做不做×实际上是我们的权利,那么此时我们只需要主张“这是我的权利”,就足以断然拒绝政府的干涉,不需要陷入做×好还是不好的具体论证中。这件事全权由我们自己做主。

法治经典赏读:(www.xing528.com)

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当出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我们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如何行动之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给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之时,个人便享有权利。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正因为权利具有这种断然性的地位,对享有各种权利的我们而言,政府只可能在一种情况下行动才是正当的,即它的行动受到事先颁布的规则和准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和准则是依照合理程序制定出来的,这些程序确保了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我们的意见和想法得到充分的表达。这些要求只有现代法治才能实现,因此一方面个人权利奠定了现代法治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现代法治则承诺和保护了个人权利,同时也就保护了个人自主。这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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