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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是基础,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则是关键。2016年8月19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高考考生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被犯罪嫌疑人以“教育局发放助学金”为由骗取了钱财。高考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杜×在网上非法出售非法窃取的个人信息。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10]我国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

公民进入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问题。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是基础,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则是关键。对于进入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人而言,缺乏信息安全保护,简直就是在网络空间“裸奔”,其危险性不言而喻,也令人不寒而栗。[6]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一直是个重要问题。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大量参与网络活动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大量积聚。不法分子一旦作案,往往能够大量窃取。信息网络又使传播、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就变得更加容易被泄露。由此,还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7]

徐玉玉案就是一个因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没有得到保护,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高考考生个人信息被大量窃取,进而引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8月19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高考考生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被犯罪嫌疑人以“教育局发放助学金”为由骗取了钱财。犯罪嫌疑人杜×经常利用黑客技术获取他人数据信息。2016年4月,杜×利用安全漏洞在“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植入木马,获取了网站管理权限,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高考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杜×在网上非法出售非法窃取的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陈×先后在互联网上通过QQ群非法购买了数万条山东籍高考考生的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校、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此外,在“数据买卖”的QQ群里,还明码标价售卖包含公民姓名、车牌号、手机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银行户名、卡号、身份证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等个人信息。陈×还通过QQ群购得非实名电话卡用于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时隐匿真实身份、非实名银行卡用于提现。其后,犯罪嫌疑人陈×、黄×、郑×假冒教育局和财政局工作人员,以教育局发放助学金需要激活助学金银行卡账号为由实施诈骗。徐玉玉即是受害人之一。在被骗取全家东拼西凑的学费9900元后,徐玉玉打电话报警,于赶往公安机关途中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这一案件,公安部随后发布了A级通缉令追捕犯罪嫌疑人,最终将6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8]

实践中,其他因素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比较容易发生的,是内部人窃取的行为。其主要的背景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例如,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再由张××转卖给被告人范××。直至案发,韩×、张××、范××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9]

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10]

我国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明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细化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内容。

2016年《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发布,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作了详细规定,这就为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

法律法规速递:(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治思维训练:

1.请观察自己参与网络活动的情况,思考在哪些方面存在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隐患,并考虑应当如何完善?

2.请思考网络安全与传统安全有何不同,由此需要国家和政府所做的事情有何不同?

3.请分析传统的法律体系是否能够满足保障网络安全的需求,制定《网络安全法》等网络专门法为什么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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