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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职工玩忽职守案的辩护词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阅卷和开庭调查,并对全部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表明财政部履行了现场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证据也表明李某已尽职尽责的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合规性审核。为此,认定李某在此项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审核职责,未全面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的真伪,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符,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依法不能认定。

财政局职工玩忽职守案的辩护词优化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开庭调查,并对全部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现将其主要理由陈述如下,供法庭参考:

国家财产是否受到所谓的损失,没有权威部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证实,因此本案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的前提并不存在。

起诉书以企业虚报产能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为基础依据来认定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对涉案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直到侦查中期,检察机关才对其中的审批文件产生了疑问,并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推翻财政部对企业实际产能和应该给予奖励资金的认定。奖励资金来自国家财政部,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见到有关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或者任何材料来说明或者证实企业虚报了相关产能;也没有见到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相互对接的任何材料来说明或者证实奖励资金的虚假。检察机关没有通过财政部和同级检察机关,无权否定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批文件究竟来自何处,真假与否,企业的真实产能究竟是多少,都无明确证据定论,起诉书在没有相关财政部门相关认定结论的基础上,仅以推理方式来确认企业虚报产能骗取国家资金,这种推理定案于法理不通。

为此,在没有充足证据证实企业确实虚报产能的情况下,本案前提条件并不存在,认定李某构成犯罪的基础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

原一审在开庭后,又提供了承德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罚没收据和双桥公安分局的一份立案决定书,以此来试图证明该企业已经被罚没以及该企业已经被立案侦查。但是我们注意到,对企业作出立案决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8月7日,而被告人玩忽职守案早在2013年10月12日就已经立案,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人就已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法院的有罪判决就已经作出并送达。

二审发回重审后,直至今天开庭,我们仍然没有见到任何证据证实上述基础事实的存在,仅以一份没有任何结论的立案决定说明不了、也证实不了本案的基础事实。

为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犯罪缺乏最基本的事实依据。

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在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上清晰地得出了明确的结论:在本案涉及的申报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工作中,对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不是(市级财政)李某的职责。换句话讲,相关文件要求(市级财政)李某对报送材料只做形式审查,然后进行申报,实质审查以及相关批复的职责另有其他部门履行。更深一步讲,(市级财政)李某审核的内容,只是对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对,代企业进行汇总申报,而非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的核实和实施审批。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得出的这一结论,认定被告人李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此次淘汰落后产能唯一的国家级政策指导性文件,此项工作的进行完全都是依据该文件进行,并且该文件明确规定其解释权在国家财政部,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包括扩大解释。

该文件对于财政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四章第12—14条,对地方财政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现场审核由财政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相关附表中,对该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市级财政的职责就是代企业进行填表申报,相关材料的审查职责在省级财政。财政部也实施了现场审核和检查(案卷中有报告)。表明财政部履行了现场真实性审核的职责。

同时,被告人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新的证据证明市财政未启动财政监督程序,没有赋予李某进行现场真实性审核的职责。结合市财政局原局长和主管局长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此次审核落后产能工作中,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并未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作为主管科室的经建科未被赋予财政检查的职能,李某作为具体的工作人员当然也不具有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证据也表明李某已尽职尽责的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为此,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市财政部门只能做形式审核,而不能做现场真实性的审查。(www.xing528.com)

此项工作自2008年开展以来,不仅是2008年和2009年两年如此,在李某不负责此项工作后的多年中,直到现在,市财政局仍然不做现场审查。为此,未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并非李某工作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相关文件未赋予其实质审查的职责。

关于市级财政(被告人李某)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何进行的审核,承德市财政局的说明,也作出了有理有据的结论性说明。

为此,认定李某在此项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审核职责,未全面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的真伪,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符,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依法不能认定。

同时,《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市、县级财政无权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这是市财政未启动财政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也是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资金操作程序监督的依据。《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第24条关于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中央级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省直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市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第26条关于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本市、县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上述规章对管理使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做了分级规定,明确了市级财政对于本次属于中央资金的管理使用无权进行监督。就本案而言,无权监督就是没有对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职责。

综上所述,该案证据表明,真实性审核职责在财政部,财政部也履行了现场真实性审核的职责;市财政依据相关规定未启动财政监督程序,是因其没有现场真实性审核职责;李某也就更没有进行真实性审核的职责。

首先,由于此项工作涉及企业自身的利益,在李某工作的过程中,当时的科长一再指示,不要和相关企业接触,相关企业有什么问题,到财政局说明,要求财政局的人员不能到企业去,这也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不能现场审查相符合。

根据《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第17条第1款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财政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而此次核实工作,财政部和省级财政的相关文件并未要求市级财政组成检查组,特别是市财政只委派李某一人负责具体工作,显而易见,此次审核填报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李某一人是无权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却要李某来承担实质要件的后果,无异于强人所难。

在本案中,企业奖励资金的取得,要过五关斩六将,经过层层审核审批,从区级财政,一直到国家财政,中间还要经过相关政府的审查,特别是财政部还分别委托和指派了江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两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且评审中心也已经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检测、核实和监督,卷宗内有相关证据清晰明了地证实了这一关键环节,地方财政的报表只是诸多环节中一个极小的链条,不能做现场审查,只做形式审核的地方财政报表,绝对决定不了奖励资金是有是无,也同样决定不了损失是否存在。本案如果未能审核出虚报了产能和设备,与参与现场审查的相关人员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对于只对材料做形式审核的地方财政没有任何关系,为此,李某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李某在负责该项目两年的具体工作中,为承德争取中央奖励资金9673万元,远远超出2010年至今争取该项资金的总和,为承德市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仅仅是因为其中一个企业被认为虚报了产能就将李某入罪,将对整个财政工作产生巨大影响。案发后,在财政系统,甚至是负有审核职能的其他系统均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一项具体的工作有人做就有可能会出事,甚至会有牢狱之灾,而不做事的也就不会出事,当然也不会被追究,如果以这样的思维和态度来对待工作,如果将兢兢业业工作的人员判为有罪,将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产生严重的阻滞,也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工作背道而驰。

为此,被告人李某不具有实质审查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不负责任的相关事实,起诉书的认定与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均不相符,不能成立。因此,恳请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辩护人:陈建民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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