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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与法: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借助的主要是儒家思想。儒家认为,人的行动并非完全是趋利避害,人在属性上有趋向于善良的内在动机。“礼”是一种类似于西方自然法的规范,并不是由任何人主动制定的,而是建立在儒家所界定的“五伦”的自然义务之上,而“五伦”的道德关系则派生自儒家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上。按照儒家的看法,当一个君主连续犯下严重的错误时,他就成了“独夫”,人民就有权发动革命了。前文述及,礼是建立在“五伦”基础上的一种家族伦理秩序。

儒家礼与法: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由于尚存的旧道德习俗的制约,统治者尚不能专断行事,但由于秦国实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将旧的道德习俗废除得较为彻底,又根据法家的理论,建立了严密的法律制度,君主能对臣民施加非常严厉的刑罚,以贯彻自己的意志,而对他本人则无有效制约。这导致了严重的个人专断。秦朝最终在公元前207年灭亡。

之后建立的汉朝汲取了前朝的教训,其中一点就是尝试限制君主的专断。所借助的主要是儒家思想。与反对霍布斯观点的洛克相似,儒家注意到,君主专断实际上是法家对人基本属性看法的必然结果,因此要在根本上避免这个结果,就必须修正对人基本属性的看法。儒家认为,人的行动并非完全是趋利避害,人在属性上有趋向于善良的内在动机。

法治经典赏读: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

——孟子:《孟子·告子》(www.xing528.com)

建立在这种人性观点上,“国家与消极惩罚人民因忘失本心而引起之恶,不如积极引导人民产生对于规范的服从,以‘德化’才是国家治理的最根本手段”。这样,“礼”的概念就变得比“法”更为重要。“礼”是一种类似于西方自然法的规范,并不是由任何人主动制定的,而是建立在儒家所界定的“五伦”(指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人际关系)的自然义务之上,而“五伦”的道德关系则派生自儒家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上。这里,“法”被视为一种强制执行“礼”的工具。后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体会礼对法的影响,以及法对礼的维护和执行。

有人可能会说,主张君主受到礼的约束只具有修辞上的意义,因为即便君主违背了礼,别人也没什么办法。这种看似有道理的主张,其实站不住脚。比方说,一个欠了别人钱的人,即便躲藏起来使得债主无法追索债务,我们也不会认为这个人不再受到自己债务的约束。“受到约束”是一个规范层面的概念,涉及的是一个人应该或者必须如何行动。即使他在事实上没有这样行动,也不会改变他本应该如此行动的事实。当我们说君主受到礼的约束,就意味着他应该如此行动。如果他没有这么做,他就犯了一个道德错误。按照儒家的看法,当一个君主连续犯下严重的错误时,他就成了“独夫”,人民就有权发动革命了。

另一个问题是,既然个人专制的危险已经在秦末变成了现实,那么为什么当时的人们并没有发展出法治的观念?前文述及,礼是建立在“五伦”基础上的一种家族伦理秩序。对当时的中国人而言,家族生活是最合理的生活方式。基于这种根本的好生活,我们的祖先提出了一套独特的限制专断权力的理论。从汉代之后的历史看,这套理论大体上也是行之有效的。与之相对,西方人认为个人化的生活是理想的,并基于这种好生活的观念,发展出了以法治为核心的限制专断权力的理论。这两种好生活并无任何高下优劣之分:让当时的西方人生活在家族中,或让当时的中国人生活在缺少依靠的个人化社会中,他们都不会幸福。只是在现代社会,家族关系已经普遍被削弱,个人化的生活变得普遍,故而法治成了一种普遍化的理想。因此,每个时代的人们都有自己需要面对的问题,也必须拿出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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