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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选举程序及要求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当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新中国约有6亿人口,18岁以上人口占58.92%,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人数为3.2亿多,在选举地区18周岁人口总数中占97.18%。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依法对选民资格和投票资格予以确认的法律程序。候选人提名是指由法定主体提出供选民选择的对象的程序。预选就是一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程序。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选举程序及要求

在我国,选举通常指遴选人大代表等国家公职人员的过程。公民参与选举程序既包括作为选民参与选举程序,又包括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程序。前者是公民对选举权的行使,后者是公民对被选举权的行使。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施行。根据当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新中国约有6亿人口,18岁以上人口占58.92%,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人数为3.2亿多,在选举地区18周岁人口总数中占97.18%。在这次普选中,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占选举地区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参加投票的妇女占登记的妇女选民总数的84.01%。如此庞大的参选活动,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6]

现行选举法于1979年制定,至今已修改6次。现行选举法确立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即普遍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以及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普遍选举原则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绝大多数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选举原则指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所投选票的效力也都是大致相等的。秘密投票原则又称为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选民在选票上不署自己的姓名,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自由地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差额选举原则是指选举中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举指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代表。从原理上讲,直接选举更能体现民主,是中国民主的发展方向,因为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直接选举更有利于公民参与选举活动。但基于现实条件的限制,1953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主要用于乡镇一级,从而确立起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自此,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与县级以上间接选举并存的人大代表选举模式一直延续至今。下文简要介绍直接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一)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直接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划出选举的区域单位,有利于代表对选区选民负责。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县、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依法对选民资格和投票资格予以确认的法律程序。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指由法定主体提出供选民选择的对象的程序。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其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四)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选民作出理性选择的基础,是选举自由和民主的重要体现。前文案例中王亮之所以能通过“另选他人”当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自己的广泛宣传和介绍,让选民充分了解自己。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介绍宣传候选人的主体主要包括推荐者、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本人。首先,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其次,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则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最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预选。由于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往往较多,因此需要一定的机制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就是一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预选不是一道必经程序。一般而言,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投票。投票是选民作出最终决定的一个环节,是众多选民的意志和选择得以表达和汇成公意的程序。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通常,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七)计票。计票是指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算有效选票总数的程序。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www.xing528.com)

(八)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的确认包括选举有效的确认和对当选者当选资格的确认。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最后,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4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16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30条第1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39条第1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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