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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限制形式及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是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强势群体,而相对方是丧失磋商机会的弱势群体,因此为了调整这种市场地位的不平等状态,各国法律都对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自由限制形式及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任何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度和绝对的,合同自由也不例外。随着现代大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某些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具有了在合同谈判中的绝对主导地位,此时就极易出现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侵害其他民事主体权利的现象。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滥用合同自由的行为,各国的法律均对于合同自由作出了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确立强制缔约规则:强制缔约是指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民事主体面对相对人的订约意愿,承担必须进行缔约的义务。这种规则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大量社会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比如,承担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公用事业的单位,均不得无理拒绝他人的订约要求。又如,我们熟悉的出租车营运行业,司机必须遵循“招手即停”的规则,否则就会构成拒载行为。

2.确立合同强行规则: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他方订立不平等合同,保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有时需要对于合同的内容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各国都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报酬的最低标准以及劳动者的最高工作时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如,多数国家对于借款合同都坚持禁止“高利贷”的原则,因而对于借款合同的利息规定了上限标准。

3.确立格式条款限制规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一般是由公共服务企业或者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提供的,因为这种条款不需要进行反复的合同谈判过程,对于加快市场交易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是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强势群体,而相对方是丧失磋商机会的弱势群体,因此为了调整这种市场地位的不平等状态,各国法律都对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知识链接: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这种条款免除其本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三是在条款解释方面,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www.xing528.com)

法治思维训练:

1.在民法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意义何在?为什么在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不强调这一原则?

2.你知道一份标准的合同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吗?假如你需要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制定一份合同,那么在这份合同中哪些内容可以由你自行决定?

3.你在现实的生活经历中,有没有遇到格式条款的情况?发生这种合同条款主要存在于哪些行业之中?你知道面对这些条款,民法是如何维护消费者一方权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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