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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当我们在谈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目的意义”上谈论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果意义”上予以谈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

法律知识链接:

在法治的相关学术理论中存在着两种法治理论:形式的法治与实质的法治。形式的法治并没有赋予法治太多的道德内涵,它更关心法律是否明确、公开、稳定、普遍、可行、前后一致、溯及既往;实质的法治更加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质,实质的法治理论促使法治成为了一个拥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的完美综合观念。在二者的关系上,形式的法治是实质的法治的基础,没有形式的法治作为前提,人权、尊严、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形成的一条具备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这条法治道路既具备法治的一般特征,又富有极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法治理论的最普遍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词汇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用来修饰“法治”的,因此,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必须要符合法治最为普遍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给“法治”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简言之,法治就是: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围绕着何为“良法”,产生了形式主义法治和实质主义法治两种法治观,而不管是形式主义法治,抑或是实质主义法治,它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实践中,我国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都在形式上遵循了公开、稳定、易于执行的原则;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这从“依法治国入宪”“人权入宪”、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等事例中便可得到明证。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满足法治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还具有中国独特的特点。首先,中国的法治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与西方以自发演进为特色的法治有着鲜明的区别。其次,中国的法治事业以大规模立法为开端,具有很强的目标性和计划性色彩。再次,中国的法治不仅注重权力的适度分立,还注重权力之间的互相配合,注重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这避免了西方因过度侧重权力制约而带来的权力运行低效的局面。复次,中国的法治始终与德治相配合,在法治无法解决的领域中,我们通过道德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后,当下中国的法治事业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予以建构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了法治的建设进程中,这与西方只侧重于社会力量形成了对比。

当然,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当我们在谈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目的意义”上谈论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果意义”上予以谈论。通俗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一个预先的、刻意的目标,而是一个渐进的、自然的结果,我们并非从一开始便预先设定我们的法治一定要和其他国家的法治有所不同,一定要“标新立异”,而是说,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向法治最普遍的要求——公平、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奋进的过程中,由于中国特有的国情的作用,最终形成当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实际上,世界上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的法治道路都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即使是同为西方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其法治的具体形式也存在多种差别。因此,客观地说,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都会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形成各自独有的特色,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果。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是也不应当是对法治的一般原理的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容纳了法治的所有要求,它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进一步补充,它在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贡献出了中国力量与中国气派。或者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特”在对法治最普遍的要求的取舍上,而是“特”在对法治这些要求的具体应用上。

第二,“特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结果,因此,我们在法治的进程中不需要刻意突显特色,因为中国的国情一定会让我们的法治呈现出中国面貌,我们只需认真地去追求法治的最为一般或普遍的要求便足够了。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www.xing528.com)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治思维训练:

1.上文已介绍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概念及其二者的关系,你认为在中国当下,哪一种更是我们亟需的?为什么?

2.有人认为,法治不如人治,因为法是“死”的,而人是“活”的,遇到特殊问题,人可以作出特殊的变通,而法律却无法这样。你如何看待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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