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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侵权行为法在某些特殊领域中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的,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础而形成的侵权行为被称为特殊侵权行为。所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也被归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中。

无过错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侵权行为法在某些特殊领域中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原则自古有之,但对其广泛适用的则是现代社会生产高度发展的结果。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工业生产飞速发展,机械设备大量利用,工业事故也不断发生,主要表现在交通事故剧增、工业灾害加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责任事故频发等。这种事故的发生原因往往与现代科学技术有关,而且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往往并没有主观过错,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剥夺了受害人主张救济的权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领域中,如果出现了受害人损害的情况,多数国家的侵权行为法都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平衡科技进步与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

同样的,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础而形成的侵权行为被称为特殊侵权行为。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类型,主要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之处是侵权行为法对于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规制,因而这种“特殊”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类型才可以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否则只能纳入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二,特殊侵权行为虽然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件进行了弱化,但受害人要获得赔偿,他还需要证明其他的构成条件,否则也有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产品生产者对于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在诉讼中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生产者生产的缺陷产品所导致的。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必然是特殊侵权行为,但特殊侵权行为未必都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些特殊侵权行为会采取过错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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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一般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中,假如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根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不是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因为过错推定仍然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条件的具备。但与传统的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任无疑是一种特殊的形态,因为其把原来应当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显然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所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也被归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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