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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罪责刑关系理论的历史流变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仅仅因为犯罪人、受害人身份地位不同,就处以不同的刑罚,显然违背人类朴素的正义观。刑罚是社会为了防卫自身而对特定犯罪人实施的特定措施。刑罚应当与未然的、个别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经由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折中融合,在现代刑法学理论中,纯粹的罪刑均衡和“人”刑个别化对应的观点,都因其局限性而被扬弃,在罪刑关系上,刑法学理论逐渐走向行为与行为人融合的折中之道。

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罪责刑关系理论的历史流变

英语中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罪行越大,绞架越高”,即罪责越重,刑罚就越重,其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裁量刑罚,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罪与刑要相适应。这就是早期罪刑关系的基本内容。

虽然历代成文刑法中都有对犯罪、刑罚及少量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的规定,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中规定的罪刑关系或司法实践对罪刑关系的处理并不必然体现罪刑对称原则,因为,刑罚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结果,还常受到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呈现罪与刑不均衡的状态。无论是古代中国杰作辈出的成文法典,还是被誉为“一切公法和私法渊源”的罗马法中,到处可见犯罪行为性质相同,仅因实施者身份、地位不同,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完全不同的规定。

然而,仅仅因为犯罪人、受害人身份地位不同,就处以不同的刑罚,显然违背人类朴素的正义观。许多法律思想家都呼吁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行为相协调、相均衡。罪刑均衡是古典刑事学派刑法理论的重要主张之一。确定罪刑均衡的标准,一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二是预防犯罪的必要限度。

法治经典赏读:

“各种刑罚的轻重要配搭适当,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们总是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防范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的罪行。”

这句话是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上卷)》中论述“罪与罚的正确比例”问题时说的。它强调法律在配置刑罚时,既要注意刑罚与罪行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相匹配,又要注意刑罚自身轻重的有序。

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社会极大繁荣,也导致犯罪数量急速增加。刑事古典学派对社会“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束手无策,以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www.xing528.com)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人之所以犯罪,不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社会和个人生理、心理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刑罚是社会为了防卫自身而对特定犯罪人实施的特定措施。因此,刑罚的对象不应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行为人是否会在未来继续侵害社会,主要取决于其人身危险性。刑罚应当与未然的、个别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了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论,提出与之相对的刑“人”对应观点,主张刑罚个别化。然而,没有行为的支撑,刑事实证学派的刑罚观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乱,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甚至无罪施罚都被认为是合理的。

经由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折中融合,在现代刑法学理论中,纯粹的罪刑均衡和“人”刑个别化对应的观点,都因其局限性而被扬弃,在罪刑关系上,刑法学理论逐渐走向行为与行为人融合的折中之道。

法律知识链接: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的是刑法学发展史上的两种理论。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称为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观上,采取客观主义立场,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的报应性和惩罚性;主张罪刑法定主义。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在犯罪论上,采取主观主义立场,认为应受惩罚的是行为人;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是防卫社会的需要,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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