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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性质、原则、机构和程序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三)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性质、原则、机构和程序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1.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员主要由人民群众选举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人民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活动具有非正式性、非职业化的特点。

2.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人民调解就是当事人把纠纷交给群众自治组织来解决,是公民参与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是通过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来强制解决纠纷,而更侧重于纠纷解决的自主性。人民调解是公民通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实现自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3.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民事纠纷的一种形式,属于民间调解的一种。人民调解不带有国家公权力性质,不具有行政或司法属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讨论协商,不使用任何行政或司法手段。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具体来说,是否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向哪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

2.依法原则,即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所有调解活动和调解结果都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在此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均有选择权,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即可向调解委员会提出退出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www.xing528.com)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范围:(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四)人民调解的程序

1.纠纷受理:人民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在得知发生纠纷后,积极主动调解。

2.确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前期准备工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和诉求,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4.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解程序相对随意和灵活,没有严格规定。

5.结束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当事人下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0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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