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考试监督与责任追究in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

考试监督与责任追究in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考试质量和考试纪律抽查制度,每日抽查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视频、音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考试监督与责任追究in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材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机制,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期间使用执法记录仪。考试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当日上传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检查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考试质量和考试纪律抽查制度,每日抽查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视频、音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办理考试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考试业务:

(一)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组织、纵容、放任考试舞弊行为的;

(三)违规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考试成绩或者调整考试设施的;

(四)考试工作组织管理秩序混乱且拒不整改的;

(五)不按规定应用考试监管系统、落实考试监管要求的;

(六)在考试、核发驾驶证工作中,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六十四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考试员资格,组织不少于24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考试员资格: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考试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业务知识抽查考试不合格的;

(三)在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上传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的;

(五)因与考试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行为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第六十五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签注考试合格成绩的;

(二)组织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三)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的;

(四)篡改、伪造考试数据或者违规调整考试设施影响考试结果的;

(五)故意删除、伪造、变造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www.xing528.com)

(六)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礼品的;

(七)本人及近亲属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管理或者在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领取薪酬的。

第六十六条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六十七条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十八条 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各科目的考试人次、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二)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结果;

(三)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按照考试合格率等确定的培训质量排名,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四)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等行为。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将前款第(三)、(四)项信息通报驾驶培训行业主管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