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设计导则–户外广告

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设计导则–户外广告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禁止依附于建筑物底层落地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非集中展示路段当建筑高度低于 7 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滨海岸线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自然河流、湖畔设置户外广告。禁止附着雕塑、纪念碑设置户外广告。

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设计导则–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定义与范围

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设计原则

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1.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规定

设计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1)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2)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对建筑物进行新建或改造时,应在本指引要求下将户外广告物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计。

(3)在同一建筑立面设置的广告,应成组集中布置;成组设置的广告在规格、形式上应统一。

(4)依附于建筑物主体墙面设置的广告物的尺寸、比例、外形等应与所依附的墙面协调统一。

(5)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3 米。

(6)广告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 0.3 米,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7)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凌空(含屋顶水箱、其他构筑物等)部分设置广告物。

(8)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具有发光装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发光灯管,应优先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

(9)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

(10)户外广告设置于包含商业功能的居住小区内时,仅允许依附小区内的商业部分建筑物设置,除此之外禁止设置任何其他形式户外广告。

(11)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12)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

(13)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红色光和闪烁光源形式的户外广告。

(14)禁止展示牌面空置,若发生空置,被许可人应及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进行替代。

(15)在新建建筑物(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前)上设立广告位的,鼓励结合建筑方案统一设计,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之后实施。

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情形

户外广告除禁止设置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在禁止设置之列:

(1)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附近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有下列情形的禁止设置:

- 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 。

- 延伸扩展至车行通道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

- 设置在人行过街桥、铁路桥、轨道交通等设施桥体上。

- 地下过街通道的地面出入口 5 米范围内。

- 妨碍无障碍设施 使用。

- 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 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

(2)禁止依附于地下通道内部设置的横跨通道式户外广告。

(3)禁止依附于建筑物遮蓬设置户外广告。

(4)禁止依附于建筑物底层落地立面设置户外广告。

(5)禁止设置在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6)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沿线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7)禁止设置于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场所出入口两侧各 10 米范围内的。

(8)禁止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电力架空线电压等级的安全保护范围

(9)禁止在户外广告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危险建筑物 * 上设置。

(10)设置时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有下列情形的禁止设置:

- 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会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 会影响绿化生长的。

- 遮挡城市公共绿地景观的。

- 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的。

(11) 禁止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12)禁止在透空围墙设置时,遮挡围墙透空部分设置的。

(13) 禁止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14)禁止在非集中展示路段当建筑高度低于 7 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5)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设置的。(www.xing528.com)

(16)禁止在户外广告中设置音频内容的,专项规划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规划确定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学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

(18)禁止利用滨海岸线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自然河流、湖畔设置户外广告。

(19)禁止附着在受保护的传统民居、祠堂、及其他近代建筑本体及其视线影响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20)禁止在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筑物及用地范围内设置商业广告

(21)禁止在城市高速路、快速路沿线设置 LED 电子显示屏等裸光源照明广告设施。

(22)禁止附着桥梁(包括桥面、桥身和桥墩)、高架桥、高架铁路、立交桥设置户外广告。

(23)禁止附着邮箱、邮筒、公用电话、信号塔、照明塔、烟囱以及类似物体设置户外广告。

(24)禁止附着雕塑纪念碑设置户外广告。

(2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不得阻碍人流疏散。

照明规定

(1)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称为有照明广告。有照明户外广告中的照明装置应优先选用节能设施,降低能源消耗。

(2)按照明方式分为两大类:被动发光广告与自发光广告。其中,被动发光广告包括灯箱广告(内部照明)、灯光投射照明广告(外部照明); 自发光广告包括霓虹灯广告、电子显示屏(含 LED 光源广告)。

(3)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景观灯光设计环境氛围相协调,宜进行一体化设计,且户外广告灯光应服从景观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环境氛围。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4)灯箱广告照明: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1.5 且不得大于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8000h, 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5)外打灯广告照明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10000h, 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应采用体积小 , 重量轻 , 造型优美 , 防腐蚀 , 耐候性好 , 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 IP65 的灯具。

(6)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 ; 灯具应维护简便 , 且有刻度指示 , 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 , 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 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 , 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7)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鼓励对有照明户外广告设置必要的光源遮蔽方式,避免由于过度照明、超范围照明等引发的光污染,包括干扰光、眩光、混光、人工白昼等,如下图所示:

(8)被动发光户外广告宜采用以下三种照明方式:光晕照明、内发光照明、投射式照明(分为下射式与上射式,光线照射不得超过画面最外边缘), 不宜采用其他照明方式。

(9)自发光广告禁止采用暴露发光灯管的霓虹灯广告。

(10)采用投射照明方式,其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牌面 1 米以上(含 1 米)。

(11) 一般地区(除主要商业区之外)在晚 10 点到第二天早上 8 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有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主要商业、商务区,包括华强北商业街区、东门老街地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深圳中心区等,在晚上 11 点到第二天上午 8 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其他类型有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12)处于不同城市环境亮度分区内的有照明户外广告,表面亮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城市环境亮度分区(参照国际《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CJ/T 163-2008)

有照明户外广告表面亮度最大值 单位cd/㎡

(13)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14)有照明广告设置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

(15)照明设施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灯具脱落、电线裸露,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16)相关发光照明及电动翻转装置等户外广告用电设施须设置电源开关及保护装置,以便在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切断电源。

(17)其他有关照明设计、技术参数等规定还须符合国标《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要求。

(18)户外广告的照明还须符合户外广告照明详细规划的要求,未编制详细规划地区遵照指引规定进行控制。

动 / 静态展示广告规定

(1)动态展示广告是指以电子显示屏、机械移动、翻动装置或是闪烁、流动的照明灯光为媒介的广告,表现形式包含视频、动画、快速切换的流动演示画面、机械移动的立体广告、机械翻动的平面广告等。

(2)除动态展示广告外,其余广告物可视作静态展示广告。以下情形亦视作静态展示广告:以电子显示为媒介的固定画面广告,且每个固定画面的静态显示时间≥ 10 秒,画面切换时间≤ 2 秒。

(3)除集中展示展示路段外其他地区不宜采用动态展示广告。在采用动态展示广告时,宜采用渐变式的画面切换方式,降低对驾驶员的视觉刺激与混淆,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除机械翻动的平面广告类型外,动态展示广告只允许依附于建筑墙面设置。

(5)动态展示广告禁止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内。

(6)动态展示广告禁止沿城市高 \ 快速路沿线设置。

外观及制作规定

(1)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所依附的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2)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安全、坚固、耐火的材料,在制作上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符合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以及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重点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4)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维护与拆除规定

(1)户外广告所有人应负责对广告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发现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2)在建筑物上新增广告位的,户外广告所有人应首先对广告物所依附的建筑立面进行相应的立面整治与优化

(3)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广告所有人予以拆除。拆除广告位后,应及时对原广告位所依附的建筑或场地环境进行恢复。

(4)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广告所有人立即拆除。

设置时限规定

(1)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限应按市城管、工商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时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要求及具体规定详见《深圳市福田区户外广告及自设牌匾(设置指引)》

智能设施的规划设计是实现智能街道的重要手段。通过智能化先进科技元素的应用,促进街道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增强街道的智慧服务和治理能力,为街道使用者创造便利、保障安全,变革街道体验。本章节围绕全息感知、精致服务和精明管理三大方面,对安全警示设施、信息发布设施、监测设施、趣味互动设施、智慧路灯等提出设计引导,并针对目前多杆合一和多箱合一提出详细的设计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