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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形式与程序:中华传统文化知识总结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婚姻的形式,主要是指嫁娶的方式,在原始社会虽然有所谓群婚、血缘婚、亚血族婚等婚俗,但很难谈得上现代“婚姻”意义上的形式。中国从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婚姻的形式主要是聘娶婚,同时伴有劫夺婚、交换婚、收继婚、招婿与童养等方式。聘娶婚这种形式的婚姻至迟产生于周代,它的形成必须有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而后按照一定的仪式成婚。这种婚姻形式在中国古代上层及平民社会均习以为常。

古代婚姻形式与程序:中华传统文化知识总结

所谓婚姻,在古人看来是合男女之谓也。用《礼记·昏义》的话说就是“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婚姻的形式,主要是指嫁娶的方式,在原始社会虽然有所谓群婚、血缘婚、亚血族婚等婚俗,但很难谈得上现代“婚姻”意义上的形式。中国从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婚姻的形式主要是聘娶婚,同时伴有劫夺婚、交换婚、收继婚、招婿与童养等方式。

聘娶婚 这种形式的婚姻至迟产生于周代,它的形成必须有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而后按照一定的仪式成婚。其特征有二:一是包办,所以《诗经·南山》曰:“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二是买卖,《礼记·曲礼》径言:“非受币,不交不亲”,《唐律疏议》也说:“聘礼先以聘财为信……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依照礼制,聘娶婚的完整程序要经过“六礼”:一为纳采,即男方请媒人沟通,然后以雁等物为贽,行正式采择之礼;二是问名,即询问了解女子的家世、身份、出生年月等等;三是纳吉,即求神问卜,若是吉利,便请媒人告知对方;四是纳徵,即向女方家中交纳聘财;五是请期,即双方议定聘娶的具体日期;六是亲迎,即新郎去迎娶新妇。“六礼”具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但妇至夫家,尚有同牢、合卺、见舅姑等仪礼,方才成妻。“六礼”是礼制的要求,在具体的娶聘过程中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代,不一定严格履行,而且后来的朝代对“六礼”的具体内容也有增删调改。

聘娶婚的仪式在周朝以前并不热闹,《礼记·郊特牲》:“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礼记·曾子问》亦云:“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汉代以后,婚礼渐次奢靡,据《潜夫论·浮侈篇》《盐铁论·国疾篇》等记载,汉朝有钱人家的婚礼要鼓乐大作,盛摆席宴,而婚仪的车队往往数里,奴仆拥遮道路。到唐代民间亦竞相铺张,《唐书·韦宙传》:“初俚民婚,出财会宾客,号破酒,昼夜集多至数百人,贫者犹数十。力不足,则不迎,至淫奔者。”其间,虽有敕令禁止聚众奢侈,然而令行不止,愈演愈烈,尤其是宋朝以后,豪门富户的婚礼更是变本加厉。至于聘娶的细节,虽因时代和地区不同而有异,但重其仪式这一点是相同的,兹以《东京梦华录》所载宋代婚仪为例:

凡娶媳妇……前一日女家先来,挂帐铺设床卧,谓之铺房。女家亲人有茶酒利市之类。至迎娶日,儿家以车子或花檐子发,迎客引至女家门,女家管待迎客,与之彩缎,作乐,嫁妆上车、檐。从人未肯起,吵咬利市,谓之起檐子,与了然后行。迎客先回至儿家门,从人及儿家人乞觅利市钱物花红等,谓之拦门。新妇下车子,有阴阳人执斗,内盛谷豆钱果草节等,咒祝望门而撒,小儿辈争食之,谓之撒谷豆,俗云厌青羊等杀神也。新人下车檐,踏青布条或毡席,不得踏地,一人捧镜倒引,引新人跨鞍、蓦草及称上过门,于一室内当中悬帐,谓之坐虚帐,或只径入户中坐于床上,亦谓之坐富贵。其送女客急三盏而退,谓之走送。众客就筵,三杯之后,婿具公裳花月生簇面,于中堂升一榻、上置椅子,谓之高坐。先媒氏请,次姨氏或妗氏请,各斟一杯饮之,次丈母请,方下坐。新人门额用彩一段,碎裂其下,横抹挂之,婿入房,即众争扯小片而去,谓之利市缴红门。婿于床前请新妇出,二家各出彩缎,绾一同心,谓之牵巾,男挂于笏,女搭于手,男倒行出,面皆相向,至家庙前参拜毕,女复倒行,扶入房,讲拜男女各争先后,对拜毕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妇女以金钱彩果撒掷,谓之撒帐。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缎、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髫。然后用两盏以彩结连之,互饮一盏,谓之交杯。酒饮讫,掷盏并花冠子于床下,盏一仰一合,俗云大吉,则众贺喜。

劫夺婚 这种婚姻是用抢夺的方式强娶女子。《易经·归妹》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反映的就是这种婚姻。据史籍记载,古代社会有不少是借助战争的手段掠夺妻妾,如周幽王伐褒氏而娶褒姒,春秋晋献公伐骊戎而娶骊姬三国曹操破邺后夺袁熙妻为儿媳,元朝时太祖出征亦难察汗而占其妻为已有,明朝时宪宗征蛮俘纪氏为后,清朝时高宗平定回疆掠某酋长妃为妃。也有的是依仗权势夺人妻妾,如春秋时卫宣王、楚平王及后来的唐玄宗夺儿媳为已有,三国时吴国孙皓夺冯纯妻,元朝时太祖夺也速干皇后之姐而杀其夫等。民间的劫夺婚更是屡见不鲜,《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郑国一小贩在晋国迎亲者,劫其新娘为妻;《北史·高昂传》载,高昂协助其兄高乾夺崔氏女为妻;《新五代史》载,刘智远为军卒时,牧马晋阳,劫李姓女子为妻等等。至于富豪人家,纨绔子弟强夺良家妇女为妻妾者,那更是不胜枚举。

交换婚 即双方家长互相交换其子女而结成夫妻,这种婚姻形式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姬姜两姓世代为婚。《宋书·后妃传》载:孝武帝之姑嫁王偃,生子名藻,生女名宪源,孝武帝娶宪源为皇后,同时将其妹临川长公主许配藻。辽、金、元时,世代交换婚颇为普遍,辽的公主都嫁萧家,而萧家女子多为辽的后妃。《元史·公主表》载,弘吉刺氏特薛禅父子战功卓著,皇帝圣旨:“且约生女为后,生男尚主,世世不绝。”古代民间交换婚亦常有之,不过与上层统治者把交换婚作为巩固和扩大势力范围的政治手段不同,多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一方家长以其女许对方之子,同时娶对方之女为媳,这种婚姻形式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在落后贫穷的农村仍留有遗迹。(www.xing528.com)

收继婚 这是子或弟在父或兄亡故之后,娶庶母及嫠嫂为妻的一种婚姻,当然也包括兄收弟妻的现象。例如春秋时诸侯国经常出现的“蒸”“报”行为,再如隋炀帝收其父爱姬宣华、容华二夫人为己有的情形。收继婚姻盛行于中国古代以游牧为业的少数民族,汉朝时匈奴、西羌、乌桓,宋时女真,元朝时蒙古族都实行过这种婚姻,例如和亲匈奴的王昭君在呼韩邪单于死后,为躲避收继婚的厄运,上书要求返归故土,但汉成帝却令她“从胡俗”,因而被呼韩邪单于的长子收继为阏氏。在民间兄收弟媳、弟继兄妻的现象相习为风,《明律集解·附例·户婚门》规定:“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也从另一面说明这种婚姻的存在。与收继婚相近者还有续嫁婚,这是指姐亡之后,其妹续嫁于姐夫,如《三国志·蜀志》卷四载:张后去世,后主续娶其妹为后。这种婚姻形式在中国古代上层及平民社会均习以为常。

招婿 所谓招婿,是指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据《史记》载:“淳于髡者为齐之赘婿也。”淳于髡是春秋时期的人,可见这种婚姻至迟在春秋时即出现。《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即指男到女家落户。这句话也告诉人们,招赘婚的出现与男方家庭的贫穷是紧密相关的。在招赘婚中,男方被称为“赘婿”,很是被人蔑视,唐宋时期径称“疣赘”,元朝时分赘婿为四等:一曰养老,二曰年限,三曰出舍,四曰归宗。明代《户律》附例亦云:“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养老是指奉养岳父母至死;年限是指婿到妻家一定年限,至期仍回男家;出舍是指虽招为婿,但与妻家析居;归宗则是讲在年限期满或妻亡的情况下,离异归宗。招婿婚因时代和地区的差异而有差异,有改从妻姓者,有单独继承妻家财产者,也有与妻家嗣子均分财产者等等。至于招赘之婿与生父家的关系,有的视为出家入道因而断绝家族关系,有的则仍具有继承权。与招婿婚中的某些种类形式上相近的还有所谓“服役婚”,这种婚姻是男子以劳务代财货,在妻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如《新唐书·北狄传》载:室韦人嫁娶,男到女家服役3年,然后分得一定财产,偕妻回归男家。《大金国志》载,金人旧时风俗:成亲后男在女家做仆役,侍奉妻家尊长,3年后携妻回男家。

童养婚 是指女方未及婚龄,儿童时即过门,长大后成婚的一种婚姻。孩童时过门的女子称“童养媳”,这种称谓一般认为起于宋代,元、明、清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童养婚自上而下遍及全社会。如《宋史·后妃传》载:周贵妃4岁时即进宫,长大后被仁宗宠幸而为贵妃。较之童养婚更为严重的是所谓“指腹婚”,《后汉书·贾复传》载,光武帝为表彰贾复战功,因而宣布“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这方面的记载史不绝书,元、明、清虽有禁止这种陋习的法律,然而令行不止,就是到了现代史上的张作霖曹锟,二人言和时还以指腹为婚相约。

除上而外,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还有招夫(丈夫死去或生前无力,再招一夫共同生活)、典妻(将妻作为物品典与他人,期满赎回)、虚合(未婚夫亡,未婚妻仍过门终身守节)、冥婚(未婚男子死去后,亲属为之娶鬼妻),上层统治者中还有选婚(挑选良家女子纳入后宫)、赐或赠婚(将搜刮来的民女或罪犯的妻女赐或赠予臣下或宗室子弟)等强制性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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