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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基本程序-旅行社经营管理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已实行国民待遇,因此,现在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条件与我国旅行社设立条件相同。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批准于2018年3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基本程序-旅行社经营管理

第二次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作了特别规定,指出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我国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已实行国民待遇,因此,现在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条件与我国旅行社设立条件相同。

1)设立程序

国务院2014年8月19日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下放“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项目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工商登记前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至此,“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和商务局于2010年8月发布并实施)取得试点资格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也除外。

【小思考2.1】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哪些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补充阅读资料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批准于2018年3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1.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2)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6)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7)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9)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10)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11)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12)管理国家文物局。

(13)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机构

(1)办公厅(www.xing528.com)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2)政策法规

拟订文化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人事司

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4)财务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国家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5)艺术司

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6)公共服务司

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7)科技教育司

拟订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8)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9)产业发展司

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10)资源开发司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11)市场管理司

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1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13)国际交流与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承担外国政府在华、港澳台在内地(大陆)文化和旅游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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