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口包括出入整个场地所涉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各种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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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出入口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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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小区出入口案例

图2-8|场地人行出入口案例

图2-9|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关系

图2-10|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规定

图2-1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距离

图2-1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园出入口的距离

图2-1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距离

图2-1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

图2-15|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场长度的规定

图2-16|常用室外无障碍坡道

图2-17|室外无障碍设施及坡道案例

图2-18|机动车基地出入口通视要求示意图

图2-19|机动车基地出入口通视案例

图2-20|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实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 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 m;
2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 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2 统标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 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 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 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 m。
3 统标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 m 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 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 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 m。
4 统标5.2.1(节选)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 m;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统标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 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 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 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 m。
6 统标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 辆及以下时,可设1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 ~300 辆时,应设置2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 ~500 辆时,应设置2 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 辆时,应设置3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7 统标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 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 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 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 m。
8 统标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 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 m。
9 防规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
10 防规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 m 和10 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 m和10 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且不应大于10 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11 无障碍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12 无障碍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 mm;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 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 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 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13 无障碍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的有关规定。
14 无障碍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15 无障碍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16 无障碍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 mm 且坡度大于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 节的相关规定。
17 无障碍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 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18 无障碍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 m。
19 无障碍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 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 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 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 mm。
20 无障碍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 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 m;如小于2.00 m 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 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 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 mm;(https://www.xing528.co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21 无障碍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 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 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 mm 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 mm 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 mm 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22 无障碍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 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 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 ~300 mm 宜设提示盲道;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23 无障碍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 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 mm,并不应小于100 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24 无障碍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 m,宽度不应小于900 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 mm,深度不应小于1.00 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5 无障碍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 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26 住设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7 库规3.1.5
特大型、大型、中型机动车库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28 库规3.1.6
车库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标》GB 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 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 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长度不应小于10 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5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 m,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 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 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29 库规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30 库规4.2.1
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31 库规4.2.2
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 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32 库规4.2.3
机动车库出入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标》GB 50352 的有关规定设缓冲段与基地道路连通。
33 库规4.2.4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 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 m。
34 库规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表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35 库规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 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 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 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36 库规4.2.7
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 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37 库规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38 库规6.2.1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 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 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 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39 库规6.2.2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 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 m 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40 库规6.2.3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 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 m。
41 库规6.2.4
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
42 库规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 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 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43 库防规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 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m。
44 库防规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45 库防规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 个,且应分散布置。
46 库防规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 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47 库防规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 个。
48 库防规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 台,停车数量少于25 辆时,可设置1 台。
49 库防规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 m,双车道不应小于5.5 m。
50 库防规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51 库防规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时,可设置1 个。
52 竖设5.0.4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 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15 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 m 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 的规定。
表5.0.4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53 09 措施/总4.1.5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º;
2 距相邻城市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70 m,图4.1.5;
3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成角度连接时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可按当地基划部的规定执行;
4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 m(此数为规范中规定的数据),若有条件最好考虑30 m;
5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手15 m(此数为规范中规定的数据),若有余件取对考虑30 m;
6 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 m;
7 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图4.1.5
54 09 措施/总4.5.3
1 住区内坡道式地下、半地下车库地面出入口位置与基地外部道路连接顺畅,与基地内车行、人行路网无交叉干扰。宜按照车辆管理“右行右出”的原则确定出入口位置,尽量减少交叉;
2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 m。平行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 m;
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线,在距出入口2 m 处点的120°范围内边线外7.5 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见图4.5.3;

图4.5.3 机动车出入口视线要求
注:a为视点至出入口两侧的距离
4 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距离应大于50 m;地下车库的车辆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 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 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7.50 m;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 m 安全距离;
6 汽车库地面出入口的宽度,小型和微型车直线单行不宜小于3.50 m,直线双行不宜小于7.0 m,曲线单行不宜小于5.0 m,曲线双行不宜小于1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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