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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设计规范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无障碍8.1.6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 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19无障碍8.10.2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20住建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停车场(库)设计规范

小节中停车场(库)是指场地设计所涉及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库)与(临时)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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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场地设计中停车场(库)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图2-37|机动车出入口与坡道案例

图2-38|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案例

图2-39|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图2-40|直坡道式出入口

图2-41|曲线坡道式出入口场景2个

图2-42|跳层螺旋坡道案例

图2-43|双行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库

图2-44|单行螺旋坡道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 的规定;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2 居标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3 统标4.1.3(节选)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统标5.2.1(节选)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统标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 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 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 m 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 m。

6 统标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7 统标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 辆及以下时,可设1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 ~300 辆时,应设置2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 ~500 辆时,应设置2 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 500 辆时,应设置3 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8 统标5.2.7

室外机动 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 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 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 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 m。

9 统标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 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 m。

10 统标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11 无障碍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2 无障碍3.1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3 无障碍3.1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 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14 无障碍3.14.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15 无障碍7.3.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16 无障碍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7 无障碍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 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18 无障碍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9 无障碍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20 住建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21 城车规5.1.4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 m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 m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 m2

22 城车规5.1.5

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1.8 m2

23 城车规5.2.3

停车场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

24 城车规5.2.6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 m。

25 城车规5.2.13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

26 库规3.1.4

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 m,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 m。

27 库规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28 库规3.2.12

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

29 库规3.2.13

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30 库规4.1.1

机动车库应根据停放车辆的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 取值。

表4.1.1 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

注:专用机动车库可以按所停放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31 库规4.2.1

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32 库规4.2.2

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 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33 库规4.2.3

机动车库出入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标》GB 50352 的有关规定设缓冲段与基地道路连通。

34 库规4.2.4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 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 m。

35 库规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表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36 库规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 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 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 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37 库规4.2.7

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 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38 库规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39 库规4.2.9

平入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 mm,且不宜大于300 mm;

2 出入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路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 m;

3 出入口的上部宜设有防雨设施;

4 出入口处宜设置遥控启闭的大门。

40 库规4.2.10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曲线坡道和直线与曲线组合坡道,其中直线坡道可选用内直坡道式、外直坡道式;

2 出入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2.10-1 的规定;(www.xing528.com)

表4.2.10-1 坡道最小净宽

续表4.2.10-1 坡道最小净宽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当曲线比较缓时,可以按直线宽度进行设计。

3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2.10-2 的规定;

表4.2.10-2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4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 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 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 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2.10);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5 微型车和小型车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r0)不宜小于表4.2.10-3 的规定;其他车型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应按本规范式(4.1.4-1)~式(4.1.4-5)计算确定;

表4.2.10-3 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r0

注:坡道转向角度为机动车转弯时的连续转向角度。

6 环形坡道处弯道超高宜为2%~6%。

41 库规4.2.11

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小型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 辆的可设一台;

2 机动车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

3 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

4 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

5 机动车库应在每层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6 当采用升降平台时,应在每层周边设置安全护栏和防坠落等措施;

7 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限高和限载标志。

42 库规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规定取值。

表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43 库规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 的规定。

表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44 库规6.2.2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 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 m 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45 库规6.2.3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 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 m。

46 库规6.2.4

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

47 库规6.2.5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 m 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 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48 库规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 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 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49 库防规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续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 倍。

50 库防规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51 库防规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2 库防规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53 库防规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大于1.0 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 m³/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 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 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54 库防规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 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 的规定值增加2 m。

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5 库防规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 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 的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 m;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 m。

56 库防规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 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57 库防规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1 m³的易燃液体按5 m³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容积小于1 m³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 m³的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58 库防规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 的规定。

表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

59 库防规4.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60 库防规4.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

61 库防规4.2.11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62 库防规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3 库防规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 个,且应分散布置。

64 库防规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 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5 库防规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 个。

66 库防规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 台,停车数量少于25 辆时,可设置1 台。

67 库防规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 m,双车道不应小于5.5 m。

68 库防规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9 库防规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时,可设置1 个。

70 09 措施/总4.5.1(节选)

机动车停车场

1 地面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应有遮阳树木,且宜以植草砖铺设;

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用地面积以小型车计算,停车场宜设置在行车方便、距建筑外墙面需大约6 m,尽量不影响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

3 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位数计算。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 m2,停车位尺寸以2.5 m×5.0 m 划分(地面划分尺寸),摩托车每个车位为2.5~2.7 m2

7 机动车停车场,少于等于50 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1-300 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 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宽度不小于7 m;停车数量大于5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 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8 停车场车位宜分组布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 辆,组与组之间距离不小于6 m;

9 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点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10 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0.5%,以免发生溜滑;

11 需设置残疾人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志,其位置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处,残疾人停车位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2 m;

14 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可节省用地,提高停车容量。可参考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

1)室外机械立体停车多为简易型,在露天存放车辆或设简易雨棚;

2)简易型立体停车,见图4.5.1-2;

3)升降横移式及垂直循环式,见图4.5.1-3、图4.5.1-4;

4)室外停车数量超过10 个机械停车装置,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 m。

图4.5.1-2

图4.5.1-3

图4.5.1-4

71 09 措施/总4.5.2(节选)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

1 自行车停放每个车位按1.5~1.8 m2,摩托车每个车位按2.5~2.7 m2计算;

3 自行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15~20 m,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小于3 m;

4 当车位数量在300 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出入口净宽不宜小于2.0 m;

5 自行车停车方式以出入方便为原则,停放方式有垂直式、斜列式,其用地面积如图4.5.2-1 所示。

图4.5.2-1 自行车排列尺寸

6 自行车立体停放示意图4.5.2-2.

图4.5.2-2 自行车立体停放示意图

72 09 措施/总4.5.3

停车库出入口

1 住区内坡道式地下、半地下车库地面出入口位置与基地外部道路连接顺畅,与基地内车行、人行路网无交叉干扰。宜按照车辆管理“右行右出”的原则确定出入口位置,尽量减少交叉;

2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 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 m;

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线,在距出入口2 m 处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 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见图4.5.3。

4.5.3 机动车入口视线要求

注:a 为视点至出口两侧的距离

4 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等引道口距离应大于50 m;地下车库的车辆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 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 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 m;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 m 安全距离;

6 汽车库地面出入口的宽度,小型和微型车直线单行不宜小于3.5 m,直线双行不宜小于7.0 m.曲线单行不宜小于5.0 m,曲线双行不宜小于1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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