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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评聘政策:教学发展概论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政策根据我国《高教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校教师聘任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等不同的形式。

高校教师评聘政策:教学发展概论

高校教师的评聘政策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因而对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

1.高校教师评聘的内涵及形式

从内涵上来说,职务是一种岗位,与职责、义务、权利等挂钩,有一定的期限性;职称是水平和能力的象征,具有永久性。二者在数额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讲究结构比例。其中,职称是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职务聘任时不仅需考虑教师的职称,同时也需考虑聘任岗位的具体需求。[9]由此出发,当前高校教师的评聘政策指面向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政策。其中,职称评审指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能力、水平进行鉴定,以确定其职称等级。职务聘任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任职人选进行聘用。

从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评聘形式角度出发,主要有评聘合一、评聘分开和评聘结合这三种主要形式。[10]其中,评聘合一是指把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合二为一。也就是说,高校教师只要职称评审通过,就自动获得相应的职务聘任资格,工资与待遇也自动获得。评聘分开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相分离,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并不代表教师能够自动获得相应的职务聘任以及工资和待遇,教师的工资待遇与教师实际受聘的岗位相挂钩。在评聘分开的形式下,有可能会出现高校教师的有职无聘、高职低聘等现象。评聘结合是指在职称评审的过程中,综合考虑高校职务聘任岗位的数量、比例等因素,对教师进行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的一种评聘形式。这种形式当前在我国高校中使用范围较广。

2.高校教师评聘政策的主要内容

高校教师评聘政策主要由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和职务聘任政策组成,这两个方面的政策取向虽然完全不同,但都会对教师教学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后,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教学、计算机、外语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通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11]由此可见,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需由本专业的同行专家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内容涉及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学时、论文、技能等方面。(www.xing528.com)

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程序等方面,1986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四章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由此可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需遵循一定的国家政策,以此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有部分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享有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的权利的。以西南地区某校为例,该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享有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的审定权利,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本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该校发布了《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办法》,对评审的指导思想及目标、评审原则、评审指标、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2)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政策

根据我国《高教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实行的是教师职务制度,而高校教师的职务又由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等级组成。

在高校教师的任职资格方面,《高教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高校教师要取得上述规定的职务,需要在任职资格、学科基础、教学和研究能力、教学任务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一,任职资格方面,高校教师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二,学科基础方面,高校教师需“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第三,教学和研究能力方面,高校教师需“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第四,教学任务方面,高校教师需“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此外,“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教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于2000年发布的《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进行了强调:“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高校教师聘任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等不同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对高校教师实行的职务聘任政策,高校教师的聘任是在自愿的原则下,由高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当前,各高等教育机构均制订了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主要涉及职务类型、职务数量、职务结构、职务等级等内容,为各高校科学合理地聘任高校教师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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