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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国家结构与统治形式:中国地方史纲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商朝的国家结构形式,林沄先生认为,“甲骨文所反映的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其实质应是城邦国家联盟”,而且商朝的方国联盟只是一种在某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商朝国家中央权力比酋邦时代更具形式化,也更强化。

商朝国家结构与统治形式:中国地方史纲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夏而起的第二个早期国家,公元前17世纪商汤灭夏桀,建立商王朝,公元前11世纪“牧野大战”周武王败商纣王,商朝灭亡。共历时600余年,传17代31王。

夏朝时商族是一个方国,从始祖契到成汤灭夏建国,期间共经历14世,与夏王朝的时代相始终。商族首领曾担任夏朝的官吏,如相土“佐夏,功著于商”。[103]冥在夏朝担任“司空”。夏末,桀无道,“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而此时商族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加之政治上“汤修德,诸侯皆归汤”,内、外部时机成熟,于是商汤率军讨伐夏王,“桀走鸣条,遂放而死”。[104]在亳(今山东巢县境)追随汤伐桀的3000多诸侯拥戴汤登上了王位,商朝取代了夏朝。

关于商朝的国家结构形式,林沄先生认为,“甲骨文所反映的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其实质应是城邦国家联盟”,而且商朝的方国联盟只是一种在某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共同体。[105]谢维扬先生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朝在国土结构上很明显地存在着中央地区与地方区域的划分,中央对地方势力实行控制,但同时各地方势力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程度上的自治权。商朝国家中央权力比酋邦时代更具形式化,也更强化。[106]

(一)王权与王朝统治机构

1.王权

商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从甲骨卜辞来看,也有称其为帝、王帝等。商王自称“余一人”,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个方面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可以任免中央高级官吏及四方的方国君长,对国家重大行政事务可以作出最后的处理和决策,对臣僚具有监察权、对国家军队具有最高统帅权和指挥权,同时也有最高的司法权等等。[107]王权与神权合为一体,是商代王权的特点。商王把自己说成是神的化身,代表上帝对人间进行统治,死后还要回归天上,因而臣民必须听从其统治。但是商王的权力还不似后世帝王那样专制和绝对,在某种程度上还要受到宗法势力的制约和贵族的限制。在商代还实行贵族议事制度和庶人议政制,王的权力受到相对的制约。

2.王朝统治机构

商王朝建立后,随着领土的逐渐扩大,政权的逐步稳固,各种国家机关也随之确立和健全。据《尚书·酒诰篇》载:“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说明商朝的职官系统有内外服之分,所谓内服系统,指王畿内由商王直接控制的各级官僚;外服系统,是指王畿之外的众多方国首脑及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

据甲骨卜辞记载,商代的内服系统职官主要有如下几种:[108]

师、保、傅。师类职官在商代职官中地位极其重要,似乎都是领兵打仗的军事长官。“保”如保衡(黄),掌谏王恶,养国子以道,教之六艺。“傅”如傅说,随卫君主之官。后世的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大(太)史僚,包括宗、祝、卜、史等各种史官和圣职。长官为大史,即太史,掌管起草文书、策命诸侯臣僚、记载国家大事、编著史册、管理天文、历法、祭祀等事。小吏是大史的助手。

卿史僚,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的各种职官,以及族长、百姓和侯、田、任(男)、子等诸侯。长官为卿士,商代卜辞中有卿史。

宰、臣、寝,为宫廷内职官,负责商王及后妃事务。

牧,又做左、中、右三牧,是主管畜牧业的官吏。商代畜牧业发达,对于各类家畜都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如“牛正”,“马亚”等。

小众人臣、小藉臣、多农,是主管农业的官吏。

司工,主管手工业。司工之下掌管各种具体的手工业部门的官吏称“百工”或“多工”。

卜(贞人)、巫,掌宗教事务的职官。“卜”官,即甲骨文中的贞人,受商王之命,为祭祀和军事活动等进行占卜,以问吉凶,占卜结果对商王的政治决策起到了某种程度的参谋作用。巫,被视为人神之间沟通的中介,传达上帝统治人民的旨意。(www.xing528.com)

“作册”,原掌祭祀时奉王命以告神之事,后来成为掌册命之官,负责起草、宣读商王册命诸侯卿大夫的文书。

亚旅、旅:商代军旅有师和旅两种编制,师的首领称师或师某,旅的首领可称旅或旅某。

张亚初先生根据甲骨文和金文考定商代共有65种职官,认为:“如果说,师、傅、保为决策核心领导的话,那么卿史僚和太史僚就是其下的执行机构了。至于宫廷官吏,则是随王左右为王室服务和警卫的各种职官,直属商王支使。”[109]

商王为了加强统治,任用诸妇、诸子和同姓贵族担任大部分主要官职,担任中央官职的人在地方往往有各自的领地。

总体来看,商朝官僚机构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但内部的具体分工还不明确,具有某种原始特征。

(二)王朝对地方的统辖制度

1.直属地区

商王朝的直属地区称为“大邑商”、“天邑商”、“中商”等,是商王室直接治理的王畿之地,主要包括河南省北半部,山东省西半部,江苏、安徽二省北部,山西、河北二省南部,及陕西省东部。[110]商王和贵族们居住在城内,服务于商王和诸贵族的小民则居住在“鄙”内。商设置了“百姓”和“里君”两个不同系统的地方职官,“百姓”是管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的职官;“里君”是基层行政区划的职官。

在商王朝直属地区的诸部族对商王室要履行如下贡赋:[111]其一,为王室耕种土地。诸部族以族为单位从事王室田地的农作,从垦田到收获,都由他们来承担。虽然史载“殷人七十而助,……其实皆什一也。……助者,籍也”,[112]但很可能是“籍而不税”。[113]其二,兵赋。商王朝对外征伐时命令、征发直属区诸部族参战,他们多以族为单位组成军队,是商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三,力役。包括田猎、省廪、筑城、建造舟车、往来运输、押送俘虏等。其四,其他赋纳。在卜辞中称为“人”或“臣”,其社会地位较低,担负各种劳役,赋纳牲畜、卜甲、卜骨、财物等,受到沉重压迫。

2.方国地区

商王畿四周的国土据方位分为“东土”、“西土”、“南土”、“北土”,四土范围东到海,西到陕西西部,南跨长江达湖南、江西,北抵山西中部,东北到辽宁,西南至四川。[114]四方之内分布着数量众多的部族和方国,史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115]这些部族和方国是作为商王朝的外服职官系统而存在的。所谓“外服”,《尚书·酒诰》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外服”的职官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商王的功臣、子弟等贵族“裂土”受封的方国;二是在不同程度上臣服于商王的大小不等的方国或部落。同时各方国也都设有职官系统,如族马、尹、史、友等,以治理方国内部事务,与王畿地区相比,职官种类和数量少而且简单。

有人统计,在甲骨文中称侯的方国有35个,称伯的有40个,称子的有185个,称男称任的有近10个。[116]侯,本义是斥候,[117]即是王国设在边远地区作为屏藩而存在的地方势力,其他如伯、子、男等,与侯的作用是一样的,为商王守土安民,他们与商王之间具有政治隶属关系,对商王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商王对于这些地方侯伯也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商王是方国联盟的盟主,各方国对商王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诸种:第一,政治上,承认商王的盟主地位,要定期不定期的觐拜商王,或者祭祀商祖先,以示臣属。方国要接受商王的指令,有些方国的首领本身就是商朝中央的大臣。第二,经济上,向商王纳贡各种方物,包括奴隶、人牲、牛马、占卜用的龟甲,以及用作人牲的“羌”、“伐”等。这些方国还需无条件向商王提供各种劳役。此外,商王有权在方国内进行生产活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成,这实际是诸侯对王室的一种农产品贡赋。[118]第三,军事上,方国必须履行为商王朝戍守边疆和随王出征、出兵为商王朝作战的义务。一旦边疆有警,须立即向商王报告,切实履行自己为商王警卫戍边的义务。同时,当商王与敌国作战时,方国首领或接受商王的征兵,或率兵随同商王出征。

3.边缘地区

在商朝控制地区的边缘,还有一些不受商朝控制的部落或方国,即卜辞中所见的“邦方”或“多方”。如东方有夷方,北方和西北方有诸方和薰育、猃狁、犬戎、畎夷、狄,西方有戎、狄、氐、羌、昆夷、周,南方有荆楚、越、庸、濮、蜀、髳、微、卢、彭等,它们与商王朝关系比较疏远,二者的关系常常以战争的形式发生,战争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争夺城邑、土地和人口。

商王室对于这些基本上独立的方国、部落没有多少控制能力,除了偶有征伐外,只能是任其自由发展。如南方的荆楚,《诗经·商颂·殷武》:“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他们在承认商王朝权威的前提下,自行发展,不受商王朝的管理与控制,与商朝保持着一种松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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