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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论与实战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建规》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①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论与实战

根据《建规》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 000 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的卷烟仓库。

③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④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⑤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⑥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 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 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 000个的体育馆。

⑦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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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净高大于2.6 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 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⑩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营业厅。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石油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18)等国家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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