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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管理的理论探索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高校教育管理的理论探索

教育办学体制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下举办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制度。不同的社会主体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构成整个国家的教育体系。办学体制规范了举办学校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哪些社会主体可以举办学校,哪些行政部门具有审查、批准举办学校的权限等。办学体制作为一项规范举办学校的行为规则,规范着举办学校的基本条件、对办学主体的基本要求以及审批权限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一)举办学校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些规定意味着,凡是满足了上述基本条件的社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利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举办学校。

(二)学校的举办主体(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可见,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国家办学主要表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教育经费举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力量自筹资金举办学校的行为,国家在用地、税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以及办学的审批与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帮助。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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