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分为三类,见表5-1。
表5-1 建筑物防雷分类
(续)
根据建筑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规定,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类应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www.xing528.com)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2.第三类防雷建筑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次,且小于或等于0.05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且小于或等于0.25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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