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招标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3号令,2000年5月1日)对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持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www.xing528.com)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1)~(5)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 0万人民币以上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以下项目可以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来确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④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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