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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④分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

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分包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承诺、合同生效等。通用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违约、索赔及争议、竣工验收及结算、保障、保险及担保和其他等10个部分、38条、119个子条。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商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相同。

1.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总包合同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商查阅。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商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分包商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商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指令和决定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3)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商,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商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商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4)分包项目经理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分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商,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分包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承包人的工作

①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②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③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④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⑤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6)分包商的工作

①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②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③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④分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⑤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分包商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

⑦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总包合同解除

如在分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商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商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分包商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商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商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商。

(8)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商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除外,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商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2.工期、质量与安全

(1)开工与延期开工

分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②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③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⑤非分包商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不可抗力的原因;

⑦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质量检查与验收

分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4)安全施工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商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商应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与支付

(1)工程变更

①分包商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商、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分包商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商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③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商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日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www.xing528.com)

(2)合同价款及调整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分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分包商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工程量的确认

分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日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商,致使分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商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日起,分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分包商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对分包商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4)合同价款的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日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商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商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商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商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商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商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商原因的,分包商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商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日内,分包商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收到分包商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日内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商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分包商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商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5.违约、索赔及争议

(1)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②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③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商违约:

①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②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③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④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⑤分包商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索赔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日内未能对分包商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商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商协助时,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商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3)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保障、保险、担保及其他

(1)保障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①人员的伤亡。

②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③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④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2)保险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分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担保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商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商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商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商施工场地的,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分包商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5)分包合同解除

①承包人和分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②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商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28日,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③如分包商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商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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