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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养老设施建设经验及对台湾养老政策的影响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2我国台湾地区高龄者居住设施与相关政策法令的发展历程续表续表续表资料来源:参考文献[1]。

国内外养老设施建设经验及对台湾养老政策的影响

1.我国台湾地区养老相关政策法令及其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的养老政策、法令的核心是《老人福利法》,其内容随社会养老情况的变化而更新扩充,并与其他相关法令配套形成相对完整的老年人福利规范体系。《老人福利法》的基本发展历程如下:由于老年人口增加而家庭规模减小,家庭奉养老年人逐渐困难,我国台湾地区依据“宪法”规定并参考先进国家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经验,于1980年公布并实施了《老人福利法》,开辟了老年人福利法制化的新纪元,同年制定《老人福利法实施细则》对前者进行落实;受“福利国家”[2]理念的影响,1997年6月《老人福利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作为对老年人福利相关内容的补充;此后,迅速增加的老年人口引发社会需求的深刻变化,“全人照顾”“在地老化”“多元连续服务”等多元化的理念被不断提出并应用,《老人福利法》在2007年再次进行修订。到2009年,该法已形成包含55个条款,涵盖总则、经济安全、服务措施、福利机构、保护措施、罚则、负责等内容的有机框架[2]。同时期其他配套福利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补充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福利规范体系与福利内容。该体系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1)特征1:以《老人福利法》为基础,多法规配套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我国台湾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范体系以《老人福利法》与《老人福利法实施细则》为基础,以《中低收入老人津贴发给办法》《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发给办法》等特殊老人保护规范为主体,以《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等相关配套措施为关节,以《社会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老人权益保护相关法为补充[2]

这一多法规配套的规范体系涵盖老年人经济安全、生活照顾、健康维护、特殊保护、老年住宅、心理及社会适应、教育及休闲、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福利项目,范围广而影响深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特征2:立法目的明确、强调老年人尊严

《老人福利法》的立法目的随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从早期注重“弘扬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增进老人福利”,到1997年开始强调“弘扬敬老美德,维护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权益,增进老人福利”,再到2007年提出“维护老人尊严与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权益,增进老人福利”,其变化的核心之一是将“维护老人健康”置于“安定老人生活”之前,反映出随经济水平提高、生活条件改善,老年人不仅应“安定生活”,更应“健康生活”;之二是强调“维护老人尊严”的首要地位,使老年人福利上升到人权保障的层面。

(3)特征3:当局职责强制化、家庭职责道德

《老人福利法》对当局养老行为着墨颇多,以“应当”“并得”等强制性规范设定了当局的养老责任及其实现方式,且明确规定当局主管机关及福利机构的罚则,体现强制法、作用法的特征,规范、引导当局的养老行为;而对家庭养老责任的认识则体现加强道德约束的规范特征——一方面对家庭抚养给予积极的鼓励,另一方面对于不抚养的行为,则明确了不得遗弃、虐待、伤害老年人的问责。

2.政策法规演变对设施发展的影响

宏观政策和法规的建立健全促进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兴建与优化提供了依据。从“社会救济法”到“老人福利法”,再到近年来“向高龄者提供发自内心的照护服务”的主流,我国台湾地区老年人福利政策受众群体在不断扩大,从仅对弱势群体进行补贴,过渡到建立整体社会福利医疗体系。基于此,当局在养老设施的管理方式、规划设计和配套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持续的研讨和探索,逐步确定出诸如“护理机构设置标准”“老人住宅综合管理要点”等系列指导养老设施设计、运营的规范和依据。(www.xing528.com)

表4.2 我国台湾地区高龄者居住设施与相关政策法令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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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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