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1 建设于20世纪60年代的广州市老人院(图片来源:广州市老人院建院50周年纪念册)
图1.2 卫生间采用蹲便形式,老人蹲起时不方便
图1.3 楼房中未设电梯,老人上下楼不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和服务理念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此同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城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先后超过了10%,养老服务需求愈加凸显。1984年,民政部在漳州召开全国民政社会福利工作会议,提出我国社会福利工作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服务对象由过去单纯为传统的三无五保户提供福利服务,转变为向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二是要实现保障形态的转变,即由仅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救济型,转变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服务的福利型[4]。这次会议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福利工作理念,老年福利事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营主体均呈现多样化趋势,民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经营形式也逐渐普及。
这一时期,老年人养老居住建筑类型也逐渐多元化,涌现出更加多样的类型。例如1986年安徽安庆市集资兴办了我国第一个老年公寓——安庆老年公寓,开创了我国服务型老年居住建筑先河。随后,上海、广州、北京等地也纷纷效仿该模式探索兴建了多样化的老年公寓、老年社区。至1998年,全国共有600余家老年公寓[5]。
与此同时,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建设也受到重视。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要求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社会办(含乡、镇街道办)敬老院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的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网络逐步形成。这一时期建设的大部分养老服务设施由于投资有限,无论是公办、集体办还是民办设施都比较简陋,许多还是砖瓦平房的形式(图1.4-1.6)。只有部分大型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由于资金完备,建设规模较大,硬件设施相对完善。
图1.4 北京妙峰山社会福利中心(建于1981年)
图1.5 北京白纸坊街道敬老院(建于1987年)
图1.6 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北京东岳老年公寓(建于1998年)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在不断上升,自费入住福利院的人数也不断增多,社会养老能力逐渐强化。1986年,全国城乡社会福利院数量达到3.5万个,共设床位58.7万张[2];及至2000年,城乡社会福利院数量增至4万个,床位数量近108.8万张[3]。(www.xing528.com)
1996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其中提到应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鼓励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等相关设施。然而从设施建设情况来看,相当多的设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老年人的身心特征。
在这样的形势要求下,国家适时组织编制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以下简称《规范》),并于1999年10月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本专门针对老年人建筑制定的设计技术规范,填补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在这一领域的空白[6]。从《规范》内容来看,其并非特指某一类型的老年人建筑,而是覆盖了所有与老年人相关的建筑(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适用范围较广,能够解决最基本和普遍的设计需求。从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需求来看,《规范》作为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对贯彻落实国家老年人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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