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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规范与安全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第5.3.4条关于人行道最小宽度和《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第2.2.1条关于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的规定。当分隔带宽度不足4 m而人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但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 m;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规范与安全

问题57:人行道、天桥或地通道净宽与人流量不匹配,不满足行人通行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5.3.4条关于人行道最小宽度和《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2.1条关于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的规定。

【处理措施】人行道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的一般值,在条件困难区域应满足表17.7最小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第3.5.1条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 m的要求(属于强制性条文要求)。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无行人交通量资料时,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 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 m。

表17.7 人行道最小宽度(CJJ37—2012表5.3.4)

问题58:人行过街天桥净空高度未考虑施工等因素,造成实际净高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条关于天桥桥下净高的规定。

【处理措施】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 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 m。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加铺路面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建议人行天桥的净空高度按5 m控制,并适当预留20~30 cm空高。

问题59:在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或人行立体过街设施时未考虑人行道最小宽度因素。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4.7条关于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布设和第4.5.3条关于行人立体过街设施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①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沿分隔带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当分隔带宽度不足4 m而人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但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 m;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 m。

②人行天桥或地道的梯道或坡道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原有宽度;条件受限时,应保证原有人行道40%的宽度,且不得小于3 m。

③同时应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第3.5.1条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 m的要求,此为强制性条文要求。

问题60:人行过街设施的位置设置未考虑道路等级、公交站、轨道交通车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因素。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4.4.7条关于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9.2.2条关于人行过街设施设置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城市快速路道路两侧应封闭,禁止行人横穿道路。应结合道路两侧居住和通行情况,合理设置立体过街设施。人行过街设施应结合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的位置合理布设,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问题61:缘石坡道设置未考虑坡口与车行道的高差因素,导致残障人士使用不便。

【原因分析】违反《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1条关于缘石坡道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基于轮椅车上下人行道的需求,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路面之间宜不设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也不应大于10 mm。

问题62:人行道空间悬挂物未考虑道路界限范围和最小净高等因素。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1条关于道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和第3.4.3条关于道路最小净高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道路建筑限界(包括人行道)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在人行道空间范围内,悬挂物体的下沿距地面距离应不小于2.5 m。

问题63:盲道设计未进行系统性考虑,盲道铺设不连续,或人因行道树检查井、路牌标志等阻隔拦截,造成人行盲道多次绕行障碍物,不便于障碍人士通行。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2.1条关于盲道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结合周边相连接道路既有盲道情况进行系统考虑,合理布设盲道,与既有盲道保持联通。盲道铺设应连续,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在设计时应优先考虑盲道布设要求,适当调整行道树、检查井、路牌标志等位置,保证无障碍盲道的平顺和通畅。

问题64:行进盲道设置未考虑与围墙、花台、绿化带、树池、路缘石等距离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2.2条关于行进盲道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基于盲人视觉生理缺陷,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500 mm处设置;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500 mm处设置。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 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 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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