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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总体勘察设计质量措施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第3.4.2条关于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应做整体规划的规定。问题109:交通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未考虑沿线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及控制方式,未确定沿线开口交通组织原则。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第4.3.3节关于全无管制交叉口应符合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规定。问题11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道路交通工程设施不完善,如未设置人性化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

交通工程总体勘察设计质量措施

问题108:同一交叉口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单位之间未沟通协调,导致交叉口设计未整体考虑,衔接不畅;新、改建道路对其他关联道路的标志、标线具有影响的,未考虑相关影响,造成指示信息矛盾冲突等问题。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第3.4.2条关于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应做整体规划的规定。

【处理措施】首先应对交叉口各进、出口道整体规划设计,相交道路必须纳入设计范围之内,同一交叉口不宜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同时,按照“谁先实施,谁统筹”的原则,对关联道路的标志、标线等设施进行相应的修改设计。

问题109:交通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未考虑沿线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及控制方式,未确定沿线开口交通组织原则。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第3.3节关于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设计内容的规定。

【处理措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应结合道路功能,统一编制总体近远期交通组织方案,明确沿线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及控制方式,以及沿线单位及小区车行出入口控制要求等内容。

问题110:未设置交通信号管控交叉口通行路权不明确,未考虑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设计。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第4.3.3节关于全无管制交叉口应符合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规定。

【处理措施】未设置交通信号管控的交叉口应明确各条道路的路权分配,对次要交通流道路采用减速让行控制并设置相应的让行标线与标志。改建道路对安全视距三角限界不能改善的交叉口,应改为停车让行交叉口或采取限速措施。

问题111:交叉口范围内调头车道位置设置不当,其往往对交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原因分析】设计者未统筹考虑保证整体交通效率与满足少数需求的关系,导致调头车道位置设置不当或设置方式不当。这往往会对交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处理措施】城市道路调头行为的规范对城市交通管理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合适的位置设置调头车道,可以提高城市路网的运行效率,减少其他禁行措施带来的负面效益。交叉口调头的基本形式有以下三种。

模式一:交叉口内调头模式(应结合灯控系统统筹布置),见图17.7。

图17.7 交叉口调头模式一 直接调头

适用性分析:适用于调头车、左转车流量较小的情况;适用于路段不适宜设置调头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交叉口较为拥堵、交叉口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www.xing528.com)

模式二:停车线后调头(应结合灯控系统统筹布置),见图17.8。

图17.8 交叉口调头模式二 停车线后调头

适用性分析:适用于调头车、左转车流量较小的情况,适用于路段不适宜设置调头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交叉口较为拥堵、交叉口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不适用于设置左转待行区的路口。

模式三: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末端(应设置待行相关标志标线),见图17.9。

图17.9 交叉口调头模式三 交叉口展宽段末端调头

适用性分析:适用于双向六车道以上,中央分隔带较宽的道路;适用于交叉口较为拥堵,车辆调头易引起交叉口秩序混乱的情况;但不适用于道路路幅较窄,不能进行一次顺车调头的道路;不适用于设置点周边交通环境较为复杂的情况(如存在公交停靠、行人过街、单位开口等干扰时)。调头车辆流量较大时,应设置信号控制。

问题112:交叉口人行过街斑马线设计未兼顾人行过街距离和人流轨迹。

【原因分析】道路设计以“车本位”的设计理念为主导,仅由路缘石半径定人行过街斑马线位置,易造成人行过街距离人为增长、过街不便等通病。

【处理措施】交叉口人行过街斑马线设计时应采用“人本位”的设计原则,兼顾人行过街距离最短和人行流向的双重需求。交叉口通行能力和行人过街距离应做到相对平衡。

问题11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道路交通工程设施不完善,如未设置人性化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9.2.2条关于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7.4.3.4条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人行横道,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当设置的人行过街设施为人行横道过街时,应采用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并增设提示标识及相应的限速、减速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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