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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支护方案选择技术手册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24:高危倾角的顺层岩质基坑边坡未采用支护桩或先桩后锚(撑)的支护方案。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7.1.6条第2款、第7.1.10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9.1.2条第2款关于支护方案选择的规定。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3.1.8条、第3.3.2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3.1.4条、第13.1.3条、第13.1.5条关于支护桩变形控制和选择的规定。详见第23.4.1节边坡工程支护方案选择。

房屋建筑支护方案选择技术手册

问题24:高危倾角的顺层岩质基坑边坡未采用支护桩或先桩后锚(撑)的支护方案。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7.1.6条第2款、第7.1.10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9.1.2条第2款关于支护方案选择的规定。

【处理措施】高危倾角的顺层岩质基坑边坡一般是指岩层层面倾角介于27°与75°之间的易滑顺层岩质基坑边坡或计算为欠稳定的顺层岩质边坡,重庆地区以侏罗系沙溪庙组的砂泥岩地层最为常见。由于岩层层面贯通性好,层间裂隙通常夹带软弱夹层甚至泥化夹层,结合程度很差甚至极差;未采取超前支护措施时,基坑开挖极易产生顺层滑动,且顺层滑动破坏范围大,破坏后果严重。因此,高危倾角的顺层岩质基坑边坡应先采用支护桩,再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分层的逆作法施工顺序进行基坑开挖和锚索(或支撑)施工。

问题25:桩顶位移偏大或桩的悬臂长度过长时,未在桩上增加预应力锚索(杆)。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8条、第3.3.2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4条、第13.1.3条、第13.1.5条关于支护桩变形控制和选择的规定。

【处理措施】悬臂桩桩顶位移往往偏大,一般在嵌固段岩土性质较好、基坑较浅及基坑周边环境对支护结构的变形限制不严格时使用;当嵌固段岩土性质较差、桩悬臂长度过长及桩顶位移偏大时,应在桩上增加预应力锚索(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8条规定要求,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我国不少地区的地方规范均对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地面沉降控制值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 08—61—2010)规定: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围护结构最大侧移为0.18%H(H为基坑开挖深度,单位m,下同),坑外地表最大沉降为0.15%H;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时,围护结构最大侧移为0.3%H,坑外地表最大沉降为0.25%H;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三级时,围护结构最大侧移为0.7%H,坑外地表最大沉降为0.55%H。当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地面沉降不满足要求时,应在桩上增加预应力锚索(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3.1.3条明确悬臂式桩板挡墙高度不宜超过12 m,锚拉式桩板挡墙高度不宜大于25 m;当悬臂高度过大,支挡结构承担的岩土侧压力及产生的桩顶位移均会出现大幅度增长,有违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设计初衷。

问题26:边坡支护方案比选前未综合考虑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邻近建筑物、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仅从解决某个单方面问题出发盲目选择某种支护方案。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3.1条、第3.3.2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3.1.4条关于支护方案选择的规定。

【处理措施】详见第23.4.1节边坡工程支护方案选择。

问题27:对有重要建(构)筑物基础位于塌滑区内、变形要求严格的基坑边坡,设计选择小直径、小间距的排桩式锚索挡墙,未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工程地质条件采用大直径的桩锚支护结构。

【原因分析】排桩直径小,则水平刚度小,会导致主要的水平荷载由锚索分担,但锚索为柔性结构且其可靠性不及支护桩,其支护效果也往往不及大直径的桩锚支护结构。

【处理措施】重庆地区支护桩大多数情况下以中等风化基岩作为的嵌固段,中等风化基岩可提供较大的水平承载力,因此应优先选择水平刚度大、可靠性高的大直径支护桩,同时采用预应力锚索进一步限制支护桩的变形、减小桩身内力,即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工程地质条件优先采用“强桩弱锚”的设计理念。

问题28:欠固结堆填区直立开挖的基坑边坡工程,选择板肋式锚杆挡墙的支护方案。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7.1.6条第2款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9.1.4条关于板肋式锚杆挡墙适用范围的规定。

【处理措施】欠固结填土力学性质变异大、自稳能力差,直立开挖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形垮塌和湿陷,特别是在大气降雨或地表水体渗入土体时。因此,在新近回填土中直立开挖的基坑边坡工程,可选择排桩或桩锚体系进行先桩后挖的支护方案。

问题29:土钉墙上段为永久性建筑基坑边坡,未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1.0.2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3.1条第2款关于土钉墙耐久性及使用年限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土钉墙一般不用于永久性的建筑边坡,这是由于:

①土钉墙设计理论不够完善,土钉墙的可靠性相对较差;

②土钉墙工作原理为土钉和土体共同作用,其耐久性能否达到永久性边坡要求的50年甚至100年,有待进一步验证;

③土钉墙大多采用直接打入法、打入灌浆法等施工工艺,无法确保土钉的保护层厚度,抗腐蚀性差。

问题30:设计未充分考虑基坑边坡高度、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等因素,盲目采用土钉墙。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3.1条、第3.3.2条关于土钉墙适用条件的规定。

【处理措施】土钉墙是一种较为经济、便捷、施工快速的基坑支护形式。但由于土钉墙设计理论不够完善,土钉墙支护的基坑边坡可靠性较差,因此《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3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宜或不应采用土钉墙:①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边坡、软弱土基坑边坡及基坑边坡高度大于12 m时,不宜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边坡;③对变形要求较严格,特别是基坑塌滑区有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土质基坑;④未掌握土钉施工区地下管线等情况时,采用土钉墙存在破坏施工区地下管线的风险。

问题31:施工地质条件较差时,当无可靠工程经验或未经试验的情况下采用土钉墙。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3.1条、3.3.2条关于土钉墙适用的施工地质条件的规定。

【处理措施】施工地质条件较差,如:①含大量卵石、飘石、孤石的地层,因钻孔困难,导致延误工期、提高造价;②自稳能力差的土,如松散填土、无黏聚力的粗粒土(如砂、砾等),在施工期间不能保持自稳而发生垮塌;③软弱土(如淤泥、淤泥质土)、有机质土等,稳定性差、锚固力低。因此施工地质条件较差时,应在有可靠工程经验或经试验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土钉墙,否则应采用其他可靠的支护形式。

问题32:基坑边坡采用坡率法时超出用地红线范围。

【原因分析】坡率法作为一种经济、便捷、施工快速的基坑支护形式而被广泛采用,但当放坡条件不足时采用坡率法往往超出用地红线范围。

【处理措施】基坑支护形式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同意,否则应更改支护方案。

问题33:地下水位以下的土质基坑,设计未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合理采用地下水控制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9.1.3条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7.1.1条关于地下水控制的规定。其中,《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9.1.3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地下水控制措施可分为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出于对环境、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保护的要求及重庆地区水文地质特点,重庆地区地下水控制措施主要以截水及集水明排方法为主。地下水位以下或受江(河)水位影响的土质基坑,有些设计未设置截水帷幕,或采用的截水帷幕未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或未充分考虑支护结构形式,从而导致施工困难或截水效果差,甚至出现流砂、管涌等渗透变形破坏。

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的客观要求,经过工程类比及可靠的工程经验,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然后再根据选定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选择支护结构形式;对于类似工程经验较少的土质基坑,可先进行工艺试验,验证其施工效果后、再确定地下水控制措施的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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