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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相对,正义不可逆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又称“法的统治”、“依法统治”,是与人治、专制相对的概念。古今中外历代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概念作了不懈地探索,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治理国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法治也是与德治对立的治国手段。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法治精神的核心就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的。

法治:与人治相对,正义不可逆

法治又称“法的统治”、“依法统治”,是与人治、专制相对的概念。古今中外历代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概念作了不懈地探索,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归纳起来,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

(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方略是方法、手段的统称。治理国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要的手段进行控制。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总是与“人治”、“礼治”、“德治”相对的。是主要运用法律还是主要依靠贤能的个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法治”与“人治”、“德治”的最初分歧。利用法律治理国家,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也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法治”成为“人治”和“礼治”的对立面。“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这种对立在古代、近代及现代的内容和形式都各不相同。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而“人治”论强调“为政在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在古希腊,“法治”论者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人治”论者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导作用。近代,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体现在民主与专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共和政体与君主专制的对立。现代法治论与人治论的对立则主要表现为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同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立。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比较直观通俗的话说就是“法大还是权大”。

法治也是与德治对立的治国手段。在中国古代,法家儒家两派曾围绕着法治与德治进行了长期论战,结果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告终,“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直到现在,仍有人认为德治比法治更重要,更能治本。实际上,现代社会法律在调整阶级关系,组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是德治所无法比拟的,否认法的主导作用的论调是有害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②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③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8]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并于1999年写入现行《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倡导法治。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通常又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原则,这是法治原则的最基本含义,即在制定法律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均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因此,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在既定的法律面前,严格遵循才是正当的。在法律面前只有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这是建立法治的根本要求。

当然法治原则所要求的依法办事是指所有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不仅指普通社会成员,尤其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活动。法治精神的核心就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法制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与民主的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治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相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如中国历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这种意义上的法治与以民主为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是根本不同的。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政治民主和反抗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法治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要求政治的民主化,是治国的方针,是使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原则。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的。有国家、有法律、有法制,如果没有民主政治,或者法律根本是反民主的,当权者可以不遵守法律,即不存在普遍守法原则,就没有法治。(www.xing528.com)

(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法治不单指依法办事,而且还内含着人类所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信念。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谓“法治”不仅意味着“依法治国”,而且还意味着“良法之治”,即用以治国的法律本身应该符合正义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人类向往的理想价值观念。以“恶法”治国,还算不上是法治。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即通常所说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离开了法治精神的法律就会像一种失去控制的工具。这种精神导源于文明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的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根据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可以对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归纳为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

(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常常使用“法治社会”、“法治秩序”这样的提法。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这样的: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因此,可以认为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力以后,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既然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总之,法治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承载着多重含义。“依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良法之治”是其内在特质,而其主旨就在于依据上述特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

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孙志刚事件”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另外,一些官员因为牵涉此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案的影响却极为深远,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

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八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学院)、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五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三名年轻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提出作为收容法律依据的《收容遣送办法》违背宪法,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这一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建议书的发起人之一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的许志永博士说:“我们认为这个行政法规本身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他同宪法以及有关的法律相违背。为了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认为法律应该有所改变。所以,我们依照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了这样一个公民建议。”

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涉及收容的规定林林总总,最典型的是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应当说,这一办法是具有福利性质的,因为流浪乞讨人员毕竟应当有人来照理。但遣送也显示了这一办法的强制性,而根据中国的《立法法》,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需要制定法律,仅仅有行政法规是不够的。从这个意义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但类似的情况在中国并非绝无仅有。另有分析人士称,孙志刚案牵涉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公民迁徙自由、公民平等权利,也包括警察制度、收容制度,等等。但案件的本质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在和平的年代,非正常地死于自己国家的制度之下。

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同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孙志刚案件若不是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重视,恐怕很难有快速处理的结果。领导用批示要求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动机良好。但是,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反映了我们国家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社会草民乞命青天的思维定势的窠臼。实际上,我们这个国家有着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过去史书记载,秦始皇日理万机,彻夜不眠地批示各地的报告。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完全依赖于领导批示,那么领导精神再旺盛,又能够作几个批示?所以,批示基本上还是人治的思路,无法保证一个国家的事情都能办好。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而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这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另外,领导批示存在某些负面作用。现在,政府官员任免机制仍是一种比较唯上的模式。因此,批示是最强有力的对下级官员的一种震慑,这种震慑可以迅速解决问题。但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忽视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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