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原则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组织开标后,乙投标单位投标数额为430万元。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乙投标单位实际结算的价款为500万元。

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1)招标信息应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函,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以便于潜在投标人作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争的决定。

(2)招标投标过程应公开。首先是开标过程要公开。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并唱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其次是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再次是中标结果要公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平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在招投标中,招标人要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投标双方在采购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招标压价或签订合同前无理压价以及投标人恶意串标、提高标价损害对方利益等,都是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对投标人来说,不得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3.公正原则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4.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投标双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虚假招标,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招标人应当提供完备的招标文件,尽可能详细、具体、如实地说明拟建工程情况和合同条件,出具全面准确的图纸、规范、工程地质水文等资料,使投标单位对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和合同责任更加清楚明了。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也不得违法分包给他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2】 2010年初,某建设单位欲新建一批住宅楼,在当地电视台发出招标公告,公告发出后,有20多家建筑单位进行投标。甲投标单位经充分核算后,投标报价为470万元,并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建设单位组织开标后,乙投标单位投标数额为43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90万元。最后乙投标单位因价格更低的优势中标,建设单位与乙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乙投标单位实际结算的价款为500万元。甲投标单位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建设单位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建设单位赔偿在自己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试分析甲投标单位的提出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解析】 建设单位与乙投标单位签订的是总价包死合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竞争决定的总价合同不能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报价时应当考虑到一切风险因素,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总价,自行变更总价实质上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这样势必会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的发生,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投标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他投标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所以甲投标单位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案例3】 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选定国外某承包单位承包引水洞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单位在招标文件列出了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所列的税赋和税率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此税。

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0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请问该索赔是否成立?

【解析】 由于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忽视了大额税种,属于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发包方的有意误导,因此发包方应该承担责任,该索赔成立。

如果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列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投标方在报价中遗漏了税赋,这属于承包方在投标时的环境调查不周和报价失误,应当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该索赔是不能够成立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