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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1.标准、规范和图纸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方法为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我国建筑法也规定,建筑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图纸进行。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者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图纸,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方面。

2.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2)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的要求:

①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②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材料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

③产品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④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⑤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3.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是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程师应当协助和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的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企业内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按企业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经理对本施工现场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生产班组主要对分项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工长施工员、质量检验员和关键工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并由经理直接领导,企业专职质量检查员应抽调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必须送试验室检验,并经试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施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4.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

工程验收是一项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行为,是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

(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家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为依据。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要求,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于工期有影响的,应当予以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www.xing528.com)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便很难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工程具体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落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试车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③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

③工程所有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现场试验报告;

④具有完善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⑤已经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发包人强行使用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工程保修。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应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①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项目等。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减少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②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证期,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对于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i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ii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iii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iv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i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ii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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