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费用控制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费用控制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费用控制

1.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预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通用条款规定,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通常涉及工程费用的变动和施工工期的变化,对合同价款有较大的影响时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www.xing528.com)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5)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具体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