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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路运输企业改革,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水路运输企业要进入水路运输市场需进行筹建和开业二次审批。从2002年7月1日起,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普通货船运输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其他船舶运输仍然实行审批制。自治区水路货物运输的货物计费等级统一由8级改为25级。通过检查,有力地保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秩序。

广西水路运输企业改革,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1991—2005年,广西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主要是由各级交通(航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监督、维护和退出市场实施管理。

广西水路运输企业要进入水路运输市场需进行筹建和开业二次审批。筹建水运企业的自然人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交通(航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逐级向市、区交通(航管)部门和交通部(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申报审核、审批。经批准同意筹建的企业,业主按有关要求建造好船舶,落实有关人员,建立了相关制度等筹建阶段所需完成的各项工作后,再按筹建申请时的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审批开业。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申请筹建、开业的水运企业进行审批。经批准筹建、开业的水运企业,批准机关发给水运企业筹建、开业许可证。水运企业持开业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开业经营。水路运输企业必须持“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继续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届满的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换领。

水运企业所经营的运输船舶从1991年至2002年6月30日止,都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从2002年7月1日起,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普通货船运输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其他船舶运输仍然实行审批制。

水运企业在经营期间必须维持经营资质条件,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水运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部门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水运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的检查方式即每年的年审(2005年起改为集中审核),每年的1—3月交通部部署开展对水运企业的年审(集中审核)工作,区、市、县交通(航管)部门对辖区水运企业及其所属船舶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检查是否维持资质条件,是否存在违规、违章行为,是否按时缴纳国家规费等。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经营资格。不定期检查,主要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不定期地抽查所管辖的水运企业及其所属的运输船舶,检查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广西水路货物运价逐渐市场化。1990年以前,广西水路运输价格主要是贯彻执行《广西国营轮驳船货物运价规则》《广西集体轮驳船货物运价规则》。1990年11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0年12月1日零时起,调整广西的水路货物运输价格。自治区水路货物综合运价每吨公里由4分6厘调整为6分3厘,提高了36.96%。其中,内河每吨公里运价由4分5厘调整为6分1厘,提高了35.36%;沿海每吨公里运价由7分2厘调整为9分9厘,提高了37.5%。内河和沿海至香港、澳门的水路运价执行专线运价。自治区水路货物运输的货物计费等级统一由8级改为25级。取消原来的《广西国营轮驳船货物运价规则》《广西集体轮驳船货物运价规则》,统一制定《广西水路货物运价规则》。凡在本区内河、沿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不分国有、集体和个体,均执行调整后的统一运价。

1991年,自治区交通厅制定《广西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暂行管理规定》,各地根据规定普遍开展对水运服务企业的整顿和清理,规范其行为。

1991年3月至1998年12月,自治区交通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先后在桂平、北海、武宣梧州设立4个水路运输检查站。

1992年11月20日起,自治区水路运输价格进一步调整:沿海货物运价及区内各港至香港、澳门的特定运价提高40%。之前未列入定价的航段,运价按连接该航段的运价加减10%计算。调整后的运价,各水运经营专业户可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浮动30%。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船的运价,暂由货、运双方商定。

1994年,为培育发展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市场,广西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整顿活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港澳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从自治区到各地、市、县的航管部门为执行机关,层层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水运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坚决打击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水路运输发展环境。(www.xing528.com)

政府对水运运价虽然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水运企业的改制改革,水路货物运价逐渐市场化。1995年以前,国有水运企业和一些比较规范的集体水运企业仍然执行政府公布的水路货物运输价格,但大部分集体水运企业和民营水运企业基本不能执行政府公布的水路货物运输价格,由承托双方根据运输市场情况直接交易确定,承运方在办理水路货物运单时按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办理。到1995年以后,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水路货物运输价格政策也逐步放开,水运货物运价基本市场化,直接由运输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城乡之间客圩渡船运输的运价也逐步市场化,但内河长途客运和沿海客运运价仍然执行政府物价、交通部门联合制定的运价。

1999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条例的实施,加大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的检查力度,重点抓过往水路运输检查站船舶的检查以及停靠港内船舶的检查。通过检查,有力地保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秩序。

2000年,经过不断的试验、总结和改进,正式在自治区地市一级推广使用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以科学的手段来管理水路运输行业,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使广西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2001年,交通部先后出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规章,并下发贯彻实施上述规章的通知;同时,还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和航务管理局结合自治区航运市场的实际,也出台多个整顿和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的文件。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的部署,并结合国务院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级交通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开展为期2年的航运市场整治活动,重点是:按《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各水路运输企业达到资质条件,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整顿和规范客运船舶、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经过2年整治,取得较好的成效,提高水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环境,促进水运业发展。

2002年1月2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次修正,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再次修正。

至2001年3月6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运客货运输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输业主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2005年,广西各级航管部门主要做好自治区水路运输行业的核查工作。根据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广西从2005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在广西境内注册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进行核查。各级航管部门通过指定专人负责,在制订实施办法、措施的同时,把宣传、动员工作做到企业、渡口码头和船舶中,使广大运输船舶经营人对核查工作有明确的认识,自觉办理核查业务,保证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同年,自治区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企业252家,经核查合格的水路运输企业242家,核查率为97.3%,核查合格率为96.03%;参加核查的水运服务企业210家,经核查合格的水运服务企业208家,核查率为90.91%,核查合格率为99.05%。参加核查的营运船舶7879艘、173.72万载重吨、75880客位,经核查合格的营运船舶7721艘、173.06万载重吨、72498客位,核查率分别为92.61%、97.77%、87.29%,核查合格率分别为97.99%、99.62%、95.54%。通过核查,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秩序,加强水运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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