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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路政和治理超限车辆罚款收支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收取和使用公路路政罚款、公路治理超限车辆罚款的部门和单位。第三条路政、治超罚款收入解缴同级财政部门,各执法单位应按财政有关规定对罚款收入进行严格管理。第四条路政、治超罚款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第八条财政补助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五)查办公路路政和治超罚款案件中发生的费用。

广西公路路政和治理超限车辆罚款收支管理办法

(自治区交通厅 2005年11月22日 交财务〔2005〕111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路路政和治理超限车辆罚款收支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国家计委、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5〕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收取和使用公路路政罚款、公路治理超限车辆罚款(以下统称“路政、治超罚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

第三条 路政、治超罚款收入解缴同级财政部门,各执法单位应按财政有关规定对罚款收入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罚款收入。

第四条 路政、治超罚款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执法单位要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让被罚款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机构缴款,因特殊原因实行罚缴分离确有困难的,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现金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日内按财政有关规定缴存银行专户,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执法单位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补助执法单位的经费(以下统称“财政补助经费”)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各执法单位要科学、合理地预测年度财政补助经费收入,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如实反映。

第七条 罚款票证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罚款票据管理环节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财政补助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当年财政补助经费收入超过部门预算批复数的应结转下年,编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当年财政补助经费收入低于部门预算批复数的,按实际收入数执行。

第九条 财政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下列支出范围使用:

(一)恢复公路及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二)清理被污染公路以及拆除、清理公路障碍所发生的费用。(www.xing528.com)

(三)路政和治超工作必需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和场地建设维护费。

(四)补充执法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足。

(五)查办公路路政和治超罚款案件中发生的费用。

(六)支付给举报、协查破获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款规定范围内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类项目开支标准执行。各执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扩大福利开支范围和滥发奖金、津贴、实物。凡购买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物品,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经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第九条第(一)(二)和(三)款总开支不得少于财政补助经费支出总额的60%;第(四)和(五)款总开支不得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支出总额的40%;第(六)款开支不得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支出总额的1%。

第十二条 路政、治超罚款收支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路政、治超罚款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自治区交通厅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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