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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创业:中国研究型大学第三使命的实现方式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型大学践行第三使命主要是通过大学知识或技术转移来实现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定期咨询是指根据合同由大学教师定期去企业进行的一种咨询方式。大学衍生企业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现在美国的大学衍生企业也是发展得最好的。“科技型校办企业”与大学衍生企业的概念更为接近,但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学术创业:中国研究型大学第三使命的实现方式

研究型大学践行第三使命主要是通过大学知识或技术转移来实现的。大学技术转移模式分为专利 (patent) 模式、许可转让(license) 模式、衍生企业 (spin-offs) 模式三种典型模式。其他方式还包括技术咨询与培训、合作研究、合作发表论文以及产学合作培养人才。

1. 技术专利化

将技术专利化的专利模式是目前大学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主要模式,也是许可和衍生模式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保障。高校是知识分子最密集、科研条件最优越的地方,也是知识商品的主要生产基础之一。专利作为一种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形式,已成为高校科研成果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高校科技成果尤其是专利转化,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是高校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国内外学术界对此均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自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后,我国对高校专利工作的研究开始增多。

随着近10年来,以技术授权为基础的商业化活动日渐繁荣,各相关机构部门的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商业化为导向的大学技术转移不断得到发展,许可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的一种可行的模式。[1]

2. 技术许可或出售

大学技术转移分为正式的技术转移 (formal technological transfer) 和非正式的技术转移 (informal technological transfer) 两种类型,正式的技术转移定义为通过法律的手段,比如专利、授权协议等,来达到一个直接的结果; 非正式的技术转移指通过非正式的交流过程,比如技术协助、咨询和合作研究等来实现技术知识的有效流动。

在我国,对技术交易方式的划分一般依据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该法中,技术合同被分为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因而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一般也依此而分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四类。

3. 技术咨询与培训

技术咨询,是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解决重大技术课题或特定的技术项目,运用其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信息,通过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手段,进行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方提供建议或者几种可能选择的方案。技术咨询课题或项目一般包括科技与经济、重大技术工程项目、专题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软科学研究课题、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等。

技术培训就是对指定培养对象进行约定的技术知识及操作经验的培养与训练。其内容必须是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它不包括职业培训,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该条款主要规定: 技术培训的形式和质量,受训人员的种类、资格和人数,挑选受训人员的方法,培训的时间、地点、次数,使用的语言以及受训期间有关费用的负担等。

大学开展管理咨询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与大中型企业联合研究。与企业联合研究,并不完全指由大学和企业各派出人员在一起进行研究,而主要是指联合制订研究计划、确定研究课题。二是开展专题咨询。专题咨询是指大学教师受企业的委托就企业经营管理某一方面进行的专题研究。三是定期咨询。定期咨询是指根据合同由大学教师定期去企业进行的一种咨询方式。(www.xing528.com)

4. 创建大学衍生企业

大学衍生企业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ies或university spin-out companies,简称USOs) 的定义是: 为从商业上开发大学所产生的一些新知识、技术或研究结果而创建的新企业 (Benneworth和Charles,2005),或者说是基于大学发明而创建的新企业。

大学衍生企业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现在美国的大学衍生企业也是发展得最好的。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在高科技领域出现了许多美国大学衍生企业的成功案例,尤其以MIT为中心延伸到波士顿128公路附近的高科技企业和以斯坦福大学为中心延伸到加州硅谷的高科技企业集群为代表。美国每年新注册的大学衍生企业已经从2000年的454家上升到2007年的555家,累计已经达到3388家。[2]美国拥有众多各类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大学衍生企业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企业在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如生物制药、电子科技等领域中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

大学衍生企业在美国的成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学衍生企业就纷纷在欧洲国家出现,并随着欧洲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以大学衍生企业闻名的研究型大学,如瑞典查尔摩斯大学每年都会衍生出10家至15家企业,而成立于英国剑桥地区的450多家高科技企业中,大多数是剑桥大学的衍生企业。[3]日本的大学衍生企业起步较晚,但在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2000年后开始飞速发展,到2005年时,日本大学衍生企业总数已达到1503家,其中比较著名的几所办衍生企业的大学有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和庆应义塾大学等。

在中国,从1949年到1985年,尽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大学衍生企业,但是许多学校的“校办工厂”在形式上就是后来大学衍生企业的雏形。而从1985年后,我国实行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大学衍生企业在这段时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形式上从“校办工厂”发展成为“科技型校办企业”。“科技型校办企业”与大学衍生企业的概念更为接近,但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鉴于大学衍生企业对于国家产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影响,2001年11月,国家出台《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拉开了我国高校衍生企业改制的序幕。文件出台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先后成立了“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衍生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和企业在形式上实现分离。后来其他高校也纷纷改制,伴随着大学科技园的出现,我国大学衍生企业进入了规范化、集群化发展的阶段。大学衍生企业的规模在2010年前后维持在5000家左右。

[1] Santoro,M,D.,Bierly,P,E.Facilitators of knowledge transfer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s: A knowledge-based perspective.IEEE Transactions 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2006 (53): 495-507.

[2] http: //www.autm.net/Home.htm.

[3] 彭伟. 国外大学衍生企业研究述评与展望.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 (5): 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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