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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盐税|清朝至民国时期盐价变动情况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七年、五十三年,均因当时市面上钱价平减,先后在长芦销盐地界,将原来的额定官价每斤增加制钱七文,另外有时还巧立名目,临时加价。总计由乾隆而至宣统,长芦盐区先后加价达十三次之多。民国二十一年,国民政府规定每担芦盐收正税三元,附加税三元,外债附加税三角。民国二十二年,芦盐的正税和附加税分别增至四元。

长芦盐税|清朝至民国时期盐价变动情况

封建时代盐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明、清两朝的盐税名目繁多,统称为盐课。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长芦盐运使卢见曾清理盐税各款,定立一条鞭法:正课为恭、宽、信、敏、惠五图,杂课分元、亨、利、贞、公、季六图,实际上列为正课的有七款,列为杂课的还有十几款。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整理盐课,又将杂课十余款或裁或并,统名领告杂费。

盐课之外,盐价亦屡有增加。原来长芦区行销的盐,都有官定的价格,叫作“额定官价”。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四十七年(1782年)、五十三年(1788年),均因当时市面上钱价平减,先后在长芦销盐地界,将原来的额定官价每斤增加制钱七文,另外有时还巧立名目,临时加价。如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因筹办南河大工,实行南河工需加价;道光十八年(1838年),因芦纲受累银盘,实行津贴累商加价;咸丰九年(1859年),因海防善后费用浩繁,实行军需复价;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实行四国赔款加价等。总计由乾隆而至宣统,长芦盐区先后加价达十三次之多。

民国初年,盐税正杂课项依旧很多。长芦盐行销各引岸的正杂课税,计有北京十八种,天津八种,直隶十九种,河南二十一种。每一司马担(司马秤每斤合库平十六两八钱,每一百司马斤为一司马担)行销北京引地的收税一元九角九分,行销直隶引地的收税二元五角三分二厘。民国八年(1919年)以后,国家内乱频仍,各届军阀政府动辄擅加盐斤附税,芦盐除正税外,每担增加产捐五角,销捐一元,又增加产捐一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规定每担芦盐收正税三元附加税三元,外债附加税三角。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芦盐的正税和附加税分别增至四元。在此之前,芦盐秤放以司马秤为准。是年年底,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孔祥熙电令全国盐务机关,从民国二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秤放盐一律改用新市秤。新市秤小于司马秤(1∶1.27),长芦盐原来一席包按司马秤为四百斤,纳税三十二元,改用新市秤后,需要按五百零八斤计算,因此行销直岸的芦盐每席包要纳税四十元零六角四分,行销豫岸的每席包要纳税四十一元一角八分。实际上直岸芦盐每担加征盐税二元一角六分,豫岸每担加征二元二角九分五厘。厥后又增加缉私附捐每担三分三厘,临时整理捐每担一角。到抗日战争爆发以前,长芦盐正附税已有八种,共计每担正附税为八元一角三分三厘(其中正税三元七角,外债附加税三角,永定河工捐五角,产地捐五角,加征产地捐一元,销地捐一元,军事附加捐一元,缉私附加捐三分三厘,临时整理捐一角),迄至解放。(www.xing528.com)

长芦盐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开始向日本输出,原定输日食盐盐税为每担五分,工业用盐盐税每担为一角二分。华北沦陷时期的输日芦盐,无论是食盐或工业用盐,一律改为每担收税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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