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南开大学章程规则汇编(1919~1949):修业规则、旷课及退学规定

南开大学章程规则汇编(1919~1949):修业规则、旷课及退学规定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二条学生改修他科者,其改修前所得绩点经该科主任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第八十五条学生依照前条规定减少学程者,须于前条期限内报告注册课。第五节旷课及告假第九十九条学生于一学期内,每学程之旷课时间不得超过三星期。第一百零五条本科学生于一学年内所得各学程之成绩总计不及廿四绩点者,令其退学。第一百零八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得声明理由,请求休学。

南开大学章程规则汇编(1919~1949):修业规则、旷课及退学规定

第一节 本科之改修

第七十八条 本科学生须选定本科之一为专修科。

第七十九条 学生欲中途改修他科者,须经该科主任之许可。

第八十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须于第一学期开学前行之。

第八十一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该科入学考试之特试科目须在预科补习。

第八十二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其改修前所得绩点经该科主任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第二节 学程之改选及增减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开学后三星期内,如欲改选或增减学程者,须到注册课填写改课单,并须得其本科主任及有关系教授之认可。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开学三星期后,不得改选或增加学程,但得于开学后六星期前减少已选之学程。

第八十五条 学生依照前条规定减少学程者,须于前条期限内报告注册课。违反前项规定者,其减去之学程成绩认为戊等。

第八十六条 学生于开学六星期后减少学程者,其减去之学程成绩认为戊等。

第八十七条 本节规定于矿科及预科学生不适用之。

第三节 考试及绩点

第八十八条 正科生、未分班生及试读生概须应学期考试。

旁听生欲得绩点者亦须与前项考试。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于某学程之缺席时间超过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条之限制者,不得与该学程之学期考试。

第九十条 每学期每学程之成绩分为左列五等。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丙等,六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丁等,五十分至五十九分。

五、戊等,五十分以下。

第九十一条 学程成绩在丙等以上者为及格,并取得该学程之绩点。

学程成绩在丁等者,为不及格,但得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丙等以上者认为及格,并取得该学程之绩点。

学程成绩在戊等者为不及格。

第九十二条 旁听生学程成绩在丁等者不得补考。

第九十三条 学程绩点之计算方法,除临时有特别规定外,以该学程在一学期内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自习二小时为一绩点。

试验或实习每星期三小时者,亦为一绩点。

第九十四条 每学程之名誉绩点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考试成绩在甲等者,每一绩点得三名誉绩点。

二、考试成绩在乙等者,每一绩点得二名誉绩点。(www.xing528.com)

三、考试成绩在丙等者,每一绩点得一名誉绩点。

四、考试成绩在丁等者,无名誉绩点,虽经补考及格亦同。

五、考试成绩在戊等者,每一绩点扣除二名誉绩点。

第九十五条 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习学程至多不得过十八绩点,三、四年级学生不得过十五绩点,但经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

前项规定于矿科学生不适用之。

第九十六条 关于绩点及名誉绩点之规定于预科学生不适用之。

关于名誉绩点之规定于矿科学生不适用之。

第四节 学业之奖励

第九十七条 文、理、商、矿各科学生于一学年内其学业成绩在各该科中最优者,免除其下学年之学费。

第九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所得名誉绩点之总数以绩点总数除之,其商数最高者认为成绩最优之学生。

第五节 旷课及告假

第九十九条 学生于一学期内,每学程之旷课时间不得超过三星期。

旷课时间不论中断或继续者,一并计算。

第一百条 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者,前条期限得延长至四星期。

前项规定于第六十三条情形不适用之。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而旷课者,须到注册课告假。

因疾病告假者,须交验校医证书。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告假经注册课允许后,发给准假单。

前项准假单告假者得持往各教授处查验,但仍须交还注册课。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未经准假而旷课者,虽未超过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条之期限,其学程成绩亦得由各教授酌量扣减。

第六节 退学及休学

第一百零四条 本科学生于一学期内所得各学程之成绩,总计不及九绩点者,令其退学。

学生遇前项情形时,若其成绩已取得六绩点以上,并有一、二学程在丁等者,该项丁等之学程得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九绩点者,令其退学。

第一百零五条 本科学生于一学年内所得各学程之成绩总计不及廿四绩点者,令其退学。

遇前项情形时,前条第二项之规定不适用之。

第一百零六条 预科学生不及格之半年学程在四门以上,并其不及格之学程以绩点方法计算已超过全数百分之三十五者,令其退学。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有品行不良者,令其退学。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得声明理由,请求休学。

休学期限自一学期至二学年,逾二学年不回校者,认为退学。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退学或休学,其已缴各费概不发还,但预偿费不在此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