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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防火间距规定及方法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要求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厂房防火间距规定及方法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要求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图2-4-1)。

2-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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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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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图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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