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常见的术语和定义(见表1-1)
表1-1 供水常见的术语和定义
2.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
1)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2)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3)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5)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6)生活饮用水水质需要符合表1-2和表1-3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2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续)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1-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续)(www.xing528.com)
表1-4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1-5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2、表1-3和表1-4执行。
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表1-5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3.水质检测与水质监测
(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2005或相关标准执行。
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2004或相关标准执行。
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