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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型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现代大学制度起源于西方。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根本特征。(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大学制度是民办高校存在与发展的内在要求。《规划纲要》的颁布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高等教育改革途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具有朴素的价值,是被历史证明的有效的制度。

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型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

现代大学制度起源于西方。一般认为,现代大学的直接渊源是12世纪、13世纪在西欧出现的中世纪大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学有意大利的萨拉诺大学、博洛尼亚大学以及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牛津大学,特别是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即是与中世纪大学相对应的大学制度。目前,高等教育学界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代表性观点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由1810年在洪堡主导下建立的德国柏林大学奠定的基础。柏林大学因重视“学术自由”以及“教学与科研的统一”而被认定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之源,被称为大学之父的柏林大学对世界大学的发展方向影响极大。20世纪后,美国后来居上,美国大学所崇尚的“3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被推崇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黄金标准。这一时期,德国、英国、日本等国也遵循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原则推进本国的高等教育。随着世界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与积累,尽管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有着不同的模式,但其蕴涵和传承的共性理念和精神,可以概括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根本特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现代大学制度逐渐成了热点,相关研究颇多,但到目前,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指大学为顺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民主管理、全面落实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反映了大学与政府和社会关系的治理模式、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有的则认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其核心是“政府引导、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各家观点,我们认为,作为一种制度或者规则,现代大学制度首先是一种规范,包含着一系列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因此,我们认同这样的理解:从法律层面来看,所谓现代大学制度指的就是在落实大学法人地位的基础上,以“法人治理结构”为运行机制,建立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科学治理、公益为本”为根本特性的一系列规则体系。根据这一理解,我们可以梳理出现代大学制度所涉及的关系主要有两类,即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大学与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其中主要是行政与学术的关系。也就是说,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包括两个层面的规则: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宏观层面指大学与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大学之间的关系,核心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理清政府行为的边界,推进校政分开、管办分离,保障大学自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健全法律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实现大学和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在大学之间的关系上,则着眼于提供公平的竞争制度环境,推进有序竞争。微观层面指的是大学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依法制定大学章程、完善校长负责制、强调专家治校、平衡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组织建设、坚持教授治学、建立大学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概言之,无论是外部关系,还是内部关系,都需要依法规范,通过制度来保障。

(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建立大学制度是民办高校存在与发展的内在要求。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的安排。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无论是其法人地位,还是其内部管理,都需要制度上的保障。《规划纲要》的颁布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高等教育改革途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具有朴素的价值,是被历史证明的有效的制度。

首先,民办高校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需要制度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中外所有大学的共有特征和本质属性,民办高校当然也不例外。大学自治,就其外部关系而言,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自治作为保障大学与外部多元利益主体和谐相处的制度措施,不仅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专家治校、教授治学提供着保障。从法律角度看,大学自治的制度基础是法人制度,正是在法人的框架下,大学才因此获得独立主体资格和内部治理权。因此,大学自治首要的就是落实大学法人地位,将对自身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或者说办学自主权还给大学。在我国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中,国家、政府等行政力量起主导作用,政府与大学之间基本等同于“行政关系”,大学行政化特征明显,缺乏自主权。就民办高校而言,尽管其法人地位是确立无疑的,但由于法律所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存在一个落实问题,诸如专业设置、招生等。大学自治这种精神可以激发民办高校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动力,办学自主权是民办高校办出特色、在市场细分基础上展开差异竞争,形成多样性发展和特色发展的基础。因此,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民办高校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种自治权不仅包含在教学中,还包括经费的使用、分配、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等等方面。随着《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成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随着改革进程,民办高校在制度上获得大学自治的保障,应该是可期待的。当然,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而是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依法自治。换言之,大学“自治”必须以“依法”为基础,学术“自由”必须以“有序”为前提。

大学自治,不仅涉及外部关系,也涉及内部关系。就其内部关系而言,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大学自治具体化为四项基本的自由: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谁来学。在学术的基础上决定谁来教,就是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聘任;教什么、如何教和谁来学,也就是说和教学有关的过程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对于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民办高校而言,这四项基本的自主权更为重要,但这些自主权的正确行使、有效行使,还取决于民办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建立健全。毋庸置疑,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制度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还远未完善,而这一远未完善,也决定了民办高校必须以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为努力方向,依法办学,通过制定办学章程,以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能各自相对独立并互相制约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制度保障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效运作,得以正确地把握办学方向,合理定位办学目标、办学层次等,并保障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师生民主管理的机制有效运行。此外,科学、客观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以及内部矛盾调处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也有赖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www.xing528.com)

在制度规范的语境下,大学自治涉及的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具有极大的相互作用。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外部制度环境的公平合理,取决于政府权力边界的清晰、合理、规范,而政府能否真正把“自主权”还给民办高校,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民办高校自身运作的合规守法。因此,站在民办高校的角度,首先自身要做好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守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恪守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民主管理法则,通过不懈的改革、创新,构建起现代大学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密切相关,大学自治的目标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作为制度是为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大学精神提供保障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一道,被《世界高等教育宣言》确立为21世纪大学发展的永恒原则。美国大学教授联合委员会在其发表的著名《1915年宣言》中,确立了学术自由的三项基本原则,其要点是:第一,教授作为学者和知识的传播者拥有言论自由;第二,除非因不循职守或有道德缺陷,教师享有得到长期或终生雇用的保障;第三,教授受处分有申诉的权利。如是,学术自由从宏观角度来说,大学作为学术的殿堂,以传播学术知识为责任,学术自由对教授保持研究志趣、探寻学术价值、坚持真理以及追求卓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要保障教授、学者的言论自由、职业权利;从微观角度来说,教学与科研是现代大学活动的中心,学术自由是教学与科研得以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关系到现代大学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实践与科学研究的各个方面,教授作为教学与科研的主体,其言论自由、职业权利也必须依法保障。这就是说,无论哪种角度,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精神的学术自由,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从外部关系看,学术自由要求减少行政干预,以制度保障学者、教授的言论自由和职业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活动的自由。”法律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性保障,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从内部关系看,通过办学章程,以制度制约行政权力,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保障学术自由是维持大学与教师、学生等利益主体共生共荣的基础。

就学术自由而言,从内部关系角度,民办高校更需要付出不懈努力,因为学术底蕴不足、历史发展所形成“领袖人物当家”的路径依赖,都决定了促进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是民办高校未来发展必须致力的目标之一。这样的目标,要求民办高校作为现代大学,要依法办学。法律包括宪法、教育法等,在这些法律基础上,还应该有自己的办学章程。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学术环境都是民办高校面临的新课题。在具体办学实践中,民办高校的决策者需要有大的胸怀、大的气魄,按照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这一现代大学的要求,建立以教授为中心的学术权力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将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相关的管理权力交给教授,构建起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机制,创造言论自由的氛围。教授群体是知识文化与实践技能的研究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在大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民办高校只有确立这一点,保障教授群体以主体身份参与专业建设,并对大学的发展规划、学术评优、科研创新、资源调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与监管,才能按照学术规律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学术创新,才能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和持久的发展力。

纵观中外大学的历史不难发现,大学形成于大学制度的建立,发展于大学制度的创新,是制度文明的产物。《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正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重要的生力军,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积极迎接挑战,抓住机会,发挥优势,加快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我国民办高校自身的成长发展,也已经充分证明了制度改革的有效性和深远意义。

制度的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还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应该是跟上高等教育全球化潮流的。因此,民办高校还应特别注意站在高等教育发展前沿,利用自己体制机制优势,汲取世界现代大学制度的精华,借鉴代表现代大学发展方向的制度,构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的大学制度,从而获得持久的发展能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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