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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公告:台湾省日侨遣送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秘字第一九二号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公告本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业经签奉长官核准:除电饬各县市政府知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遵照外,合行检同前项注意事项公告周知。丙遣送之日侨对其家属负有单独扶养之义务者,其家属应同时遣送。前项检查注意事项另定之。第一联由回国日侨持第二联由日侨管理委员会存续表第三联存检查机关第四联由检查机关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续表此联由没收机关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公告:台湾省日侨遣送注意事项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秘字第一九二号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公告

本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业经签奉长官核准:除电饬各县市政府知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遵照外,合行检同前项注意事项

公告周知。

主任委员 周一鹗

附件: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

第一条 本省日侨之遣送或留台,依其志愿及本省需要决定之,其标准如左:

甲 日侨志愿留台而政府认为无留台需要者,应即遣送回国。

乙 志愿回国之日侨,具在学术技术或特殊专长之智能,而政府认为有留台之必要者,仍应继续征用,令其留台。

各有关机关及各县市政府应即依据前项标准,将日侨调查名册加以初核,并送本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复核。

第二条 本会及各有关机关暨县市政府审核日侨去留,除依照前条规定办理外,其家属之去留应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甲 两人以上分担家庭生活,其中有应留台,有应遣送者,其直系家属之去留,听其自愿。

乙 准予留台之日侨,其直系家属之去留,听其自愿,其必须遣送者,仍予遣送。

丙 遣送之日侨对其家属负有单独扶养之义务者,其家属应同时遣送。

丁 夫为日侨,妻为本国籍,而结婚在本省受降以前者,妻之去留听其自愿。

戊 妻为日籍,夫为本国籍,而结婚在本省受降以前者,其妻得予留台。

己 罪犯嫌疑案件未结或移交未清者,暂予留台,其家属之去留听其自愿。

前项遣送回国日侨,在遣送途中发生传染病者,其家属不能单独回国时,得暂准留台,候痊愈时再予遣送,如需监护人监护者,其监护人亦得暂准留台。

第三条 遣送回国之日侨(简称回国日侨),每人准携带物品一挑,以自能搬运者为限,其种类数量不能超过左列各款之规定:

甲 盥洗具类:面盆一个,漱口杯一个,肥皂盒一个,毛巾一条,牙刷一把,牙膏一瓶,化妆品若干,肥皂二块。

乙 寝具类:棉花被二条,枕头二个,被单二条,蚊帐一条,草席一领,毯(或棉花褥)二条。

丙 衣履类(男女相同,随身穿着者除外):冬季衣服三套,夏季衣服三套,卫生衣一件,大衣一件,短裤三条,衬衣四件,羊毛衣一件,短袜三双,长袜二双,背心三件,睡衣一件,雨衣一件,呢帽一顶,手套一双,木屐二双,皮鞋三双。

丁 炊具类(以下除炉灶外,以铜铁质料者为限):煮饭锅一只,烧菜锅一只,炉灶一具,锅铲一把,火篏一把,水瓢一个,小菜刀一把,饭瓢一个。

戊 日用品类:自来水笔一支,铅笔一支,钢笔一支,毛笔一支,红墨水、蓝墨水一瓶,手表(或挂表)一只,眼镜二副,洋火五盒,粗纸二刀,香烟十包,热水瓶一只,镜一面,头梳二把,衣刷二把,图书若干(与作战无关而非历史性书籍及文件报告书、统计数字暨其他类似数据者为限)。

己 行李袋:手提包一件,手提袋一件,藤箱一个。

庚 药品类(均以足敷一周间为限):内服药四种,外敷药两种,纱布若干,橡布膏若干,棉布若干,绷带布若干。

辛 食粮:航行期中,得多带二日量食粮。

前项日侨携带物品,不许分二次搬运上船,并不许雇用苦力帮同搬运,但若残废、患病或携带幼孩者,得酌准备人代搬,有幼孩者,并酌准多带。

第四条 回国日侨不得携带左列物品:

甲 炸药、武器军火、大型刀剑。

乙 照相机、双眼远望镜、野战望远镜及其他光学器材。

丙 金条、银条、金块、银块、未经镶嵌之宝石艺术品等。

丁 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债权有关证明文件,但日本本部、台湾、朝鲜及旧关东州等地之邮政储金存折,及日本所属台湾银行或其分支行发出之存款簿,暨邮局或日本公司所发之生命保险单,不包括在内。

戊 珠宝奢侈品,而不合于持有人之身份者。

己 超过第三条规定以外之物品。

第五条 回国日侨携带现款之数额以命令定之。(www.xing528.com)

第六条 回国日侨应以分区集中输送为原则,其遣送先后程序以命令定之。

第七条 回国日侨由居留地至港口途中之给养,由日侨自行负责,到港口至上轮前止之给养,由政府发给代金,其代金数额,每人每日暂定台币十元以下,十岁以下,每人每日暂定台币七元,本会办事处得就代金范围内统筹办前项给养处理办法及上船后之给养,另定之。

第八条 县市政府于奉到本会之日侨遣送通知时,应赶填日侨遣送通知单(附通知单元格式),并附准予携带物品暨禁止携带物品清单,至迟于遣送前一日送达日侨知照。

第九条 回国日侨,接到通知后,即作离台之准备,其财产处理,依照台湾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之。

第十条 回国日侨应受左列规定之检查:

甲 健康检查;

乙 携带物品检查;

丙 一般性检查。

第十一条 前条健康检查分为两次,第一次得于日侨居住地或集中医院行之,第二次于集中港口时实施,由本会基隆、高雄两港口办事处邀同美军联络组派员共同负责,至携带物品及一般性检查,应于上轮前实施。

前项检查注意事项另定之。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如发觉第四条所规定物品时,应予没收,掣给正式收据(附收据格式),由检查员、保管员、被没收人及检查机关长官分别盖章

前项没收之物品,汇存一处,不得擅予变动,并列册分报本会及本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回国日侨,在输送期中,应依左列之规定予以编组:

甲 以户为单位,三户至五户为一班,班设正、副班长,由班内各户长推举之。

乙 三班至五班为一组,组设正、副组长,由组内各班长推举之。

丙 三组至五组为一队,设正、副队长,由队内各组长推举之。

丁 各县市遣送回国日侨人数,如超过两队以上者,编为大队,超过四队以上者,编为两大队,超过两大队者,编为总队,设大队长、副大队长、总队长、副总队长各一人,由各队全体日侨推举之。

前项编组,应于日侨集中前,由地方政府派员指导组织成立,并发给回国日侨证明书(附格式),其编组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条 日侨编组完成后,所有关于膳食管理、秩序维持、卫生清洁、房舍配宿,以及日侨相互间之互助、救济、医药等事项,均由班、组、队长分层负责领导办理。

第十五条 本会为便利办理日侨输送及管理事务,特于基隆、高雄两港设办事处,各县市所在地设日侨输送管理站,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前项办事处及日侨输送管理站,均须准备医务人员,必需药品,及对死亡者埋葬之设备。

第十六条 本省输送日侨计划另定之。

第一联由回国日侨持

第二联由日侨管理委员会存

续表

三联存检查机关

第四联由检查机关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

续表

此联由没收机关存

此联付被没收人收报

续表

此联由发给机关存

此联由回国日侨持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4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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