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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本人私有财产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甲凡撤离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财产依照左列各款处理:一、不动产及其附属之权益,全部予以接收。前款接收日人财产,应于该日人撤离五日前为之。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署产字第一三七四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告

查日人财产,除遣送日侨准予携带各件外,余均一律接收处理,现日侨遣送在即,特订定“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除分电外,并将前项注意事项公告于后,特此公告。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

甲 凡撤离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财产依照左列各款处理:

一、不动产及其附属之权益,全部予以接收。

二、一切企业、股权、船舶、车辆及矿业权、商标权、渔业权、著作权、专业权等,全部予以接收。

三、有价证券,及已到期暨未到期之债权,予以接收。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包括在内:

1.在日本、高丽,暨旧关东州、台湾之邮政储金存折。

2.在日本境内之银行,及其分支行所发之存款单据。

3.在日本境内设立之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暨在日本、高丽、旧关东州与台湾所发行之邮政生命保险单。

四、个人及家庭所必需使用之对象,根据盟军总部所定之办法,及本省内,在个人自能携带之条件下,尽可能许其带去,其他因不愿携带或不许携带之一切动产,予以接收。

五、每人得携带现钞,以不超过壹千日元为限。

六、归国日侨除规定准许携带之日钞外,其在台湾境内之银行存款,仍用原存款人名义,由有关银行代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发给凭证。

乙 接收前项之日人私有财产,除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指定单位接收者外,余均一律由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接收,其由行政长官公署指定单位接收者,并通知各该管县市分会。(https://www.xing528.com)

丙 关于撤离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财产接收之程序如左:

一、凡撤离本省之日人,应依照甲项各款之规定,将应予接收之财产或权利,造具清册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缺)。

二、前款清册由各接收机关制印,按照决定撤离应行接收之单位,先期分发在县市分会,得发由所属各区乡镇负责人转发应用。

三、各接收机关应令派妥员为接收人员,在县市分会,得指定各区乡镇之负责人为接收人员,并按接收单位发给接收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二)(缺)。

前款接收人员,应造名册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日产处理委员会查核。

四、各接收人员应随带接收通知书,会同监收人(由邻近公正人士充任)前往应行接收之日人处所,提交接收通知书,按照清册所列财产,逐项点收盖章,接收之财产,如有瑕疵,应于盖章栏内,当场注明之,并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合理之估价。

前款接收日人财产,应于该日人撤离五日前为之。

五、财产清册所列钱币、金银、证券、珍宝、饰物,应送由附近之台湾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接收,由银行代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出具收据,交与日人,并于清册接收人员盖章栏内,注明银行收据之号数。

六、接收人员于点收清楚后,应即汇齐所接收财产之清册,送请接收机关编号登记,加盖关防(如有二页以上者须于每页骑缝处加盖关防),方为有效。七、接收机关加盖关防时,须备盖印登记簿,登记清册字号及接收人员姓名,此盖印登记簿之封面,亦须书明该接收机关名称加盖关防,于用毕时,项目送交日产处理委员会备查。

八、各财产清册盖妥关防后,一份由接收机关抽存,一份转送日产处理委员会,一份发还接收人员传交各该日人,换回丙项第四款之接收通知书,缴还接收机关,不得遗失。

九、日人财产于点收后,应由接收机关妥为保管。

丁 接收之日人财产,可利用者利用之,可保管者保管之,其必须处分者处分之,并记载其价额,均应报由日产处理委员会核定,如有易坏物品,必须实时处分者,应由接收人员报请接收机关,邀同邻近公正人士商洽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请日产处理委员会查核。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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