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署管字第一六六〇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第一条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为督导本省各县市政府及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理日侨遣送事务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六六〇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

第一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督导本省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及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各处站)办理日侨遣送事务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日侨遣送督导区域划分如左:

一、第一督导区包括台北、基隆、新竹、台中等市,台北、新竹、台中等县。

二、第二督导区包括高雄、台南、屏东、嘉义、彰化等市,高雄、台南,澎湖等县。

三、第三督导区包括花莲港、台东两县。

第三条 每一督导区,设督导专员一人,督导员三人至五人,由本会遴请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

第四条 督导专员、督导员之督导工作范围如左:

一、关于各县市办理日侨留遣初核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各县市及各处站办理日侨遣送及工具调配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各县市办理回国日侨通知及编组,暨宣导之督导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本会办事处处理日侨给养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各处站办理日侨健康、物品及现钞检查之督导事项;

六、关于各处站回国日侨住宿场所,及卫生清洁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各处站秩序维持,及警卫之督导事项;

八、关于各县市及处站人员工作勤惰之考查事项;

九、关于本会主任委员交办之督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日侨调查、管理、输送之督导事项。

第五条 各督导区督导专员承本会主任之命,掌理各该区日侨遣送之督导事务,督导员承督导专员之命,分别负责巡回督导。

第六条 各县市及各处站,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事务,如有紧急请示时,督导专员得就近先行适当之处理或指示,一面电报本会核办。

第七条 各督导区督导时间,视督导事务之繁简,由督导专员酌定之。

第八条 督导专员、督导员于督导事务完毕,应编造督导报告,呈报本会察核,并将各县市办理回国日侨遣送特优特劣之工作人员,列表送核,以凭奖惩。

第九条 督导专员之督导旅费,依本省出差旅费支给标准支给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65-3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