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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选编-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署管字第一七三二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第一条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为使各地办理回国日侨检查工作方式一致起见,特举办检查工作人员讲习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06-408。

政府文件选编-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三二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

第一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各地办理回国日侨检查工作方式一致起见,特举办检查工作人员讲习会(以下简称讲习会)。

第二条 讲习会分两次办理,其时间地点规定如左:

一、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男女检查人员负责人(并向青年团调借男女团员参加讲习),应集中本会讲习,定期二日,地点在台北。

二、办事处检查负责人讲习完毕后,应回至办事处所在地,集中所属检查人员,分别举行各该处检查人员讲习会,时间定为二日至三日(并定一日为检查见习),地点在办事处所在地。

第三条 办事处举行讲习会,起讫时间、地点及参加讲习会会员姓名,均应列册呈报本会备查。

第四条 讲习会讲习科目及时间规定如左:

一、精神讲话二小时;

二、物品检查须知二小时;

三、健康检查须知二小时;(www.xing528.com)

四、日侨遣送须知二小时;

五、工作讨论二小时;

六、检查实习八小时。

办事处举办之讲习会,其讲习时间得比照前项规定数量增加之。

第五条 讲习会课程表,应依照前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六条 讲习会教材,由办事处依照有关法令,自行编印备用。

第七条 讲习会讲师,由本会及办事处聘请高级人员担任。

第八条 本会及办事处讲习会,得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于本会及办事处职员调兼之一。

第九条 参加讲习会人员,在讲习期间膳宿、旅费暨讲习费用,均由本会编列预算,报请长官公署核准,拨款开支。

第十条 本会及办事处办理讲习结果,应分别造报讲习会报告书,分别存转。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0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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