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三二号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检查人员讲习办法
第一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各地办理回国日侨检查工作方式一致起见,特举办检查工作人员讲习会(以下简称讲习会)。
第二条 讲习会分两次办理,其时间地点规定如左:
一、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男女检查人员负责人(并向青年团调借男女团员参加讲习),应集中本会讲习,定期二日,地点在台北。
二、办事处检查负责人讲习完毕后,应回至办事处所在地,集中所属检查人员,分别举行各该处检查人员讲习会,时间定为二日至三日(并定一日为检查见习),地点在办事处所在地。
第三条 办事处举行讲习会,起讫时间、地点及参加讲习会会员姓名,均应列册呈报本会备查。
第四条 讲习会讲习科目及时间规定如左:
一、精神讲话二小时;
二、物品检查须知二小时;
三、健康检查须知二小时;(www.xing528.com)
四、日侨遣送须知二小时;
五、工作讨论二小时;
六、检查实习八小时。
办事处举办之讲习会,其讲习时间得比照前项规定数量增加之。
第五条 讲习会课程表,应依照前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六条 讲习会教材,由办事处依照有关法令,自行编印备用。
第七条 讲习会讲师,由本会及办事处聘请高级人员担任。
第八条 本会及办事处讲习会,得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于本会及办事处职员调兼之一。
第九条 参加讲习会人员,在讲习期间膳宿、旅费暨讲习费用,均由本会编列预算,报请长官公署核准,拨款开支。
第十条 本会及办事处办理讲习结果,应分别造报讲习会报告书,分别存转。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0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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