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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选编-台湾回国日侨管理规则公布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日署管字第二八四一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回国日侨管理规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回国日侨管理规则第一条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本省回国日侨起见,特订定本规则。第三条回国日侨所携带之物品种类及数量,不得超过日侨遣送应行注意第三条之规定。第四条回国日侨应按照规定制佩白布符号于左胸前,以资识别。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政府文件选编-台湾回国日侨管理规则公布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日 署管字第二八四一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回国日侨管理规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附件:台湾省回国日侨管理规则

第一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本省回国日侨起见,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日侨接到回国通知单时,应依限集中,并应依照规定前往当地政府所指定之卫生检查场所,接受第一次健康检查暨防疫注射,经检疫后,应即参加所在地编组,编组就绪,应遵从各该班组队长之命令,不得行动。

第三条 回国日侨所携带之物品种类及数量,不得超过日侨遣送应行注意第三条之规定。

第四条 回国日侨应按照规定制佩白布符号于左胸前,以资识别。

第五条 回国日侨在集中场所时,须遵守左列之规定:

一、应按班组队所指定之地址住宿;

二、班组队长所指派之职务必须遵办;

三、须注意公共清洁卫生

四、不得争闹、叫骂、喧哗,或大声谈笑;

五、行李须放置规定处所,不得凌乱;

六、对于老弱、妇孺及疾病者,须尽心爱护;(www.xing528.com)

七、未经奉准,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自由外出;

八、随时须作动身之准备。

第六条 回国日侨到达港口集中场所后,须接受第二次健康检查及防疫注射。

第七条 回国日侨于上轮前,须接受物品及现钞检查。

第八条 回国日侨登轮时,须随带回国证明书、检疫证明书及财产清册,否则不准上轮。

第九条 回国日侨须按编组次序登轮,不得争先恐后。

第十条 回国日侨不遵照遣送时间集中者,由宪警协同强制执行之。

第十一条 回国日侨在输送管理期中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依违警罚法处罚:

一、造谣惑众、妨害安宁秩序者;

二、未经许可,私自集会结社者;

三、妨害公共卫生者。

犯前项第一款规定情节重大者,移送司法机关讯办。

第十二条 回国日侨如隐匿财产,不遵章典,交与当地日产处理机构接管,经密报或查觉者,除将其财产没收外,并依法惩处其编组之班组队长,如明知班组队内日侨隐匿财产而不报告,经查觉者,应受连带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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